少男少女深夜搭電動車出門出事故,因害怕責罰不就醫,少女17小時後去世……

少男少女深夜結伴騎電動腳踏車出行,出了事故雙雙受傷,由於擔心責罰不敢就醫而選擇回家靜養,誰料少女當天下午被發現死於家中。近日,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江南區法院對該起案件作出的一審判決,駕駛人小黃的監護人承擔死者家屬45%的陪償責任。

2020年11月7日凌晨,13歲的小黃與15歲小侯相約外出,小黃駕駛一輛存在安全隱患的電動車搭載小侯,在行駛途中車輛發生側翻,小黃、小侯均有受傷。

事發後,驚慌失措的兩人害怕責罰,沒有第一時間去醫院,而是選擇回到小侯的家中。

直到當天下午6時40分左右,小侯的父母下班回家發現叫不醒小侯,慌忙撥打120,遺憾的是經過醫生檢查,

小侯嚴重顱腦損傷,已經沒有了生命體徵。悲劇發生後,小侯家屬與小黃的父母多次溝通,但始終無法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無奈之下,小侯家屬將小黃及其監護人、電動車車主黃某甲告上江南區法院,請求賠償。

小黃在庭上稱,事故發生當晚叫了兩名同學來幫忙將小侯送回家中,其中一名同學建議撥打120,但小侯不同意。小黃出於擔心,一直在小侯家中陪伴至當天下午2時。離開時叫醒了小侯,見小侯應答後便回去了。小黃離開後還不斷透過微信或電話聯絡,但小侯都沒有迴應。而涉案車輛車主黃某甲稱,車在2020年5月已轉讓給小黃的父親黃某仕。

法院經審理認為,

事故發生時兩名當事人均未成年,從事發時間段和二人的微信記錄判斷,兩名未成年人是深夜相約外出,並有夜不歸宿的打算,因此,做為該兩名未成年人的父母,對此均負有一定的監護責任。

而涉案車主未能提交任何證據證明車已轉讓,

事故發生後檢測該車發現存在制動、燈光效能等不合格問題,對於年僅13週歲小黃駕駛電動車一事,其監護人和車主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事故發生後至小侯家屬發現其死亡,已超過17個小時,

顯然浪費了最佳救治時間,這是導致小侯最終死亡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受害人小侯本人不讓報120,對悲劇的發生亦有過錯。

法院綜合各方當事人的過錯情況,作出一審判決:對於受害人因本案事故最終死亡導致的損失,酌情減輕由小黃承擔45%的民事賠償責任;因小黃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造成的損害,由監護人即被告黃某仕、黎某某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受害人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350596。1元。

同時,黃某甲承擔15%的賠償責任,賠償受害人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115,198。7元。其餘40%責任由原告方自行承擔。被告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近日,南寧市中院判決駁回了被告的上訴,依法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由於交通意識淺薄,心智發育不成熟,缺少安全意識及自我保護意識,完全不知道發生車禍造成傷害的嚴重性;深夜出行存在安全隱患,家長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對其應盡到監護的職責,同時也要教育未成年子女自覺遵守交通規則。

少男少女深夜搭電動車出門出事故,因害怕責罰不就醫,少女17小時後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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