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失蹤怎麼離婚?債務如何承擔?

在一般的離婚案件中,男女雙方只需要考慮離婚、撫養權和財產分割的問題。但在某些情況下,離婚可能還會面臨“非常規程式”。

比如,在夫妻一方失蹤的情況下,離婚要經過什麼程式?在一方失蹤後,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又該如何承擔?

李某和張某剛結婚時感情穩定,並育有一子,三口之家溫馨而美滿。但在長期的生活相處中,李某發現張某存在不良消費習慣,經常有超出其承受範圍的消費,二人因此爆發過多次爭吵,感情逐漸淡漠。

某天,李某回家後發現張某不在,還在桌上看到了一張奇怪的字條,落款是張某,大致內容是他以後不會再回來了,希望李某好好照顧家人。看到字條的李某心急如焚,馬上報警尋找張某的下落,卻始終沒有結果。更讓李某沒想到的是,在尋找張某的過程中,她接到了幾通追債電話,要求李某償還之前張某的借款。這讓她陷入了驚慌當中,想透過離婚遠離這些亂七八糟的事情,卻又不知在張某失蹤的情況下該如何離婚。

法律解讀

夫妻一方失蹤,另一方如何提起離婚訴訟?

一般而言,在夫妻一方失蹤的情況下,另一方可以透過兩種途徑來離婚。

(1)先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待宣告失蹤後再提起離婚訴訟。

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第四款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所以,如果是先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再進行離婚起訴的,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時就可能拿到准予離婚的判決。當然,由於宣告失蹤程式需要達到法定期限,所以會延長整個訴訟離婚程式的時長,大概需要兩年多的時間。

(2)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如果覺得宣告失蹤程式耗費的時間太長,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在這種方式下,由於法院無法聯絡到對方,一般會採用公告的方式進行送達,送達完成後進入審理。開庭審理時,因為被告缺席,法院會根據案件審理情況缺席判決,但不一定會判決准予離婚。如果法院判決不予離婚,在沒有新情況、新問題的情況下,需要6個月後才能再次起訴。二次起訴離婚時,判決離婚的可能性會大大增加。所以,即便對方失蹤不能參加庭審,也可以透過訴訟離婚的方式結束婚姻關係。

配偶失蹤後債務應當如何承擔?

在現實生活中,李某所面臨的追債問題時有發生。此時,很多人往往憤怒又無奈:又不是我本人借的錢,甚至是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欠的債,為什麼要我來還呢?

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從法條規定可知,男女結婚後不能否定夫妻雙方的獨立人格,原則上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一方事後追認所負的債務,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所以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還是需要共同簽字。但夫妻作為“利益共同體”仍要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債權人能證明該債務為債務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用於債務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也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所以,雖然錢不是你借的,名字不是你籤的,但只要配偶在外偷偷借了款,你就有可能作為債務人一同償還借款。尤其是在配偶失蹤的情況下,失蹤並不影響債務的償還,債權人有權要求另一方代為償債。

律師建議

債務的產生是無法避免的,但我們可以透過一些方式將自身風險降至最低。

首先,夫妻雙方可以透過訂立協議的方式明確債務的承擔。比如,約定一方在以個人名義借款時要向債權人表明協議的存在,該筆借款由其個人償還。即便事後由配偶代為償還,配偶也享有追償權,可以要求對方予以返還代為支付的錢款。

其次,定期進行財產梳理,提高自己的敏感度。一般來說,在外借款都是有明顯前期表現的。如果發現對方有異常行為或者金錢交易的,要及時瞭解情況,最好能定期梳理雙方的銀行流水,確認對方是否存在未知且大額的進賬。

最後,保持足夠的警惕性。如果對方提到借款或者以各種理由要求你簽字,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對方用於惡意借款,最終共同償債。

離婚可以“非常規”,但債務可不能一概而論。俗話說,親兄弟也要明算賬,這句話同樣適用於夫妻。感情和付出本來就難以算出個一二,那就更要避免財產和債務糾纏不清,把婚姻變成一筆爛賬。(嚴婷 姜陽喆 作者繫上海家與家律師事務所律師)

【來源:中國婦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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