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後,可以進行二次理賠嗎?千納美來告訴你

2016年8月,任悅(化名)駕駛一輛多功能車,載全家5口回老家探親,任悅開車時連續打電話發簡訊向親朋好友告知行車資訊。行車記錄顯示,在車禍發生前數分鐘,任悅一直不斷地向姐姐傳送即時訊息,眼睛不斷地離開方向盤。車禍發生前兩分鐘,正是他向姐姐發的問候簡訊,於是發生行駛中與一輛小汽車相撞的事故,任悅當即昏迷不醒,家人立刻將其送往醫院。後任悅醒來,感覺身體問題不大,只做了一些常規檢查,與撞車的另一當事人約定賠償3000元后,當即出院。後來幾天任悅感覺自己膝蓋經常疼痛,一開始以為只是車禍時發生碰撞,淤青幾天可能情況就會有所好轉。但是後來發現膝蓋越來越痛,不得不去醫院做檢查,檢查顯示任悅膝關節骨折,一系列檢查和治療下來花費10000元左右。任悅當即想到再次向撞車方索賠,但是任悅究竟可不可以二次理賠呢?陝西法律諮詢平臺千納美來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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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目前司法實踐,法院一般要求實際發生後再另行主張。如果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出具證明或是鑑定機構出具鑑定結論的,法院可以在審理時可以予以採信。一般而言,受害人在出院時可以讓醫生出具二次手術費和後續治療費的證明,但醫院出具的證明往往比鑑定機構鑑定的數額要高,如果醫院不給出具證明的,可以進行二次訴訟,訴訟時以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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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應注意交通事故二次手術費訴訟時效。從損失確定之日起算,也存在問題,就是後續治療。很多情況受害人的傷勢不是一次手術治療能夠治好的,還必需進行二次手術(如取內固定的鋼釘、螺絲等)。二次手術距第一次治療的時間一般都很長,半年、一年、兩年甚至更長的都有。二次手術,必然要發生費用,也就是後續治療費,這肯定應該也是受害人的損失,後續治療費發生後,這時受害人的全部損失才確定下來,如果交通事故後續治療費用賠償訴訟時效從此時才起算,可能距事故發生已經有幾年的時間了,距受害人治療終結可能也時間不短了,這顯然失去了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目的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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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歸根結底是人、車、路、環境四個方面的因素失去平衡所造成。一般情況下,汽車駕駛人違法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據有關資料統計,道路交通事故中,由於駕駛人違法負有直接責任的約佔70%,而行人和乘車人的責任只佔20%。因此在行車過程中,必須要注意安全,避免酒後駕駛、疲勞駕駛、超載、超車駕駛、闖紅燈駕駛等一系列危險的行為。在交通安全發生後,應該進行全面的檢查,不可草草了事,避免事後醫療,切勿發生找不到當事人索賠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