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涉嫌挪用公款400萬,成安律師罪輕辯護成功,最終二審改判

章某涉嫌受賄、挪用公款案,卓安團隊律師為其辯護,二審改判挪用公款

400萬不成立

為了拯救和保護當事人,律師要不顧任何風險,不惜任何犧牲。這是律師義不容辭的職責。

——布魯厄姆

筆者按:

在刑法理論中,按照犯罪構成要件說,對挪用公款罪的定罪和處罰似乎比較明確。具體而言,在司法實踐中,對此罪的認定控辯雙方往往產生分歧。本案中,控辯雙方爭議的最大焦點在於對刑法第384條立法解釋即“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的理解。我的當事人的行為究竟是單位行為還是個人決定的行為?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若是能成功論證其是一種單位行為,挪用公款罪就不能成立。

一、案情簡介

章某,任某市某中心副主任兼該市某投資公司副總經理。2006年2月5日因涉嫌受賄罪和挪用公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批准逮捕。

(1)1999年9月,章某在任該市某計劃處科員期間,某醫藥軟體開發公司、某電子有限公司、某電子技術開發有限公司向該市科委申報國家科技創新基金,章某為這三公司辦理到了國家科技創新基金分別為56萬元、30萬元、30萬元,後收受了這三公司給與的感謝費5萬元、10萬元、12萬元人民幣。

(2)2000年11月,章某在任該市科委綜合計劃處副處長期間,為某諮詢投資有限公司代理的兩個公司的專案辦理到了國家科技創新基金53萬元和35萬元,後該諮詢投資公司給章某6萬元的感謝費。

(3)2005年1月,章某受該市某事業中心的委派到該市的某投資公司任職,同年5月章某擔任該市某投資公司副總經理的職務,以該市某投資公司的名義與某化工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資信服務協議”,並將資金400萬元借貸給其妻蔡某參股的該化工有限公司進行營利活動。

二、檢察院指控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章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的人民幣33萬,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構成受賄罪。

其次,被告人利用職務之便,挪用400萬元歸他人使用,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的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條,構成挪用公款罪。

三、一審裁判

2006年一審法院裁判如下:1、以被告人章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2、對被告人的受賄所得的33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一審的裁判結果,使被告人產生巨大的心理壓力, 作為他二審的辯護律師,在仔細研究案情後,我認為本案存在著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等問題。為了追求事實的真相,我再次去收集了證明挪用公款不成立的證據,並針對一審的情況整理了挪用公款罪不成立的焦點。

四、二審的焦點

1、400萬借出行為是被告人的個人行為還是單位行為。

2、被告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

針對控方指控被告人挪用公款的罪名不能成立的具體辯護意見要點如下:

一、被告人章某的主體身份不符合刑法第272條第2款的規定,其行為不符合刑法第272條第1款的罪狀描述。其一、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具體到本案就是被告人必須是受國有單位的委派;其二、在犯罪客觀方面必須有272條第1款所規定的“挪用”行為。

(一)被告人不是受國有單位即某市科技局的委派到某市科創公司擔任副總的,而是受聘於某市科創公司董事會從事業務工作的。

(二)被告人在客觀方面沒有刑法第272條第1款所規定的“挪用”行為。刑法第272條第1款所規定的挪用行為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但本案的基本事實是某市科創公司借款給某市化工,借貸雙方都是公司法人,沒有一方是自然人,都是以公司的名義從事經濟活動,而且有借款合同、記帳憑證等印證。由此可知本案的事實既不屬於被告人挪用本單位的資金歸本人使用,也不屬於給其他自然人使用,更不是被告人以個人名義將挪用的資金借給其他自然人或者單位,因此本案的事實不屬於刑法第272條第1款的挪用資金行為。

二、本案所指控的行為即某市科創公司與某市化工的借款行為是單位行為,而非被告人個人決定的行為。

(一)該行為體現了單位的意志,並通過了單位集體研究決定

(二)本案所指控的行為是以單位的名義而非個人的名義實施

(三)該次借款行為是為了單位的利益

五、二審裁判

二審法院裁決採取了我的辯護意見,認為指控的挪用公款罪不成立,維護了我當事人的正當利益。裁判結果如下:

(1)對被告人的受賄所得的33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2)撤銷一審裁判的第一項,即以被告人章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改判為:受賄罪成立,判有期徒刑10年。

六、辦案的思考

本案中,控方是根據刑法第272條第2款的規定指控被告構成第383條的挪用公款罪,那麼作為專業的辯護律師,應根據控方的指控進行有針對性的辯護,因此,我從兩個方面加以辯護:1、被告不是受國有單位的委派到某市科創公司擔任副總的,而是受聘於某市科創公司;2、被告在客觀方面沒有第272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挪用”行為。

為了防止檢察機關從384條立法解釋對我的當事人進行指控,我對此立法解釋的第三款也作了周詳的辯護意見,就法人代表的職務行為是否歸屬於單位作了詳細論述,儘量使自己對每一個爭議點都瞭然於心。正是由於我的充分準備,二審法院最終採納了我的觀點。

章某涉嫌挪用公款400萬,成安律師罪輕辯護成功,最終二審改判

成安律師簡介:

成安,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四川大學法學碩士和法學博士,四川卓安律師事務所首席律師,庭立方刑事律師平臺核心導師。獲

“成都市律師協會優秀公益援助律師”、成都市“優秀律師”等榮譽稱號。

成安博士

1999年開始從事律師職業,發起設立四川第一家、全國第三家刑事專業所——四川卓安律師事務所。成安博士專注刑事法律服務領域,只做刑事業務,親自承辦了上百件具有影響力的刑事案件,並指導團隊辦理了上千件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刑事業務辦案經驗。

成安律師是刑事合規業務領域的先行者和探索者,給企業高管和公職人員講授過上百次刑事合規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