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300多元的腳踏車被判刑,以案釋法告訴你什麼是盜竊

盜竊是我國最古老的刑罰之一,

自古有之,

很多人認為小偷小摸,

一般不會受到刑法處罰,

在你的印象中,

是不是一直認為只有數額較大才能構罪呢,

但其實你理解錯了,

我們來拿實際案例捋清脈絡。

偷300多元的腳踏車被判刑,以案釋法告訴你什麼是盜竊

·以案釋法·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被告人時某在瀋陽市瀋河區,將被害人周某的一臺鐵錨牌腳踏車盜走後銷贓。經鑑定,被盜竊的腳踏車價值人民幣100元;

2020年3月,被告人時某在瀋陽市瀋河區,將被害人杜某的一臺大眾牌腳踏車盜走後銷贓。經鑑定,被盜竊的腳踏車價值人民幣80元;

2020年4月,被告人時某在瀋陽市瀋河區,將被害人胡某的一臺腳踏車盜走後銷贓。經鑑定,被盜竊的腳踏車價值人民幣180元。

以上被告人時某盜竊犯罪數額總計為人民幣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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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意見:

被告人時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三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已構成盜竊罪,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時某曾因盜竊罪被判處過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之後五年內再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時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主動退還贓款,且積極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時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依法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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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認為·

情理角度:

看到這個案子,你一定心裡飛起一萬個問號,“什麼情況啊,每次偷幾十塊錢,一共偷了三百多塊錢,竟然也被判刑了,還判了實刑七個月,這也太嚴厲了吧”,難道是“竊鉤者誅,竊國者諸侯”?但其實我們評價一個人的行為構不構罪,主要是看這個人的主觀惡性,行為有沒有社會危害性,該案中時某3次盜竊,雖然每次數額都不大,但實際上作案的間隔時間短,本身主觀上去犯罪的惡性較重,再加上腳踏車的主人一般都是社會上普通人,這些人經濟條件往往不怎麼好,甚至可能是一些老年人,而且本案中時某還屬於累犯,也就是前期剛剛犯過罪的人,從這些方面來想的話,你會不會覺得雖然金額不大,但行為本身還是挺“可恨”的,時某應該受到法律的處罰。

小法再舉一個案例:貴州男子張某到浙江玉環市打工,崗位被人頂替,又丟了手機、身份證,流浪街頭數月。為了果腹,他4次偷拿菜場門口的豆製品充飢,但玉環市檢察院最終作出了不起訴決定。張某的行為,客觀上已達到定罪量刑起點,但張某屬於是偶發偷盜者,偷東西也是一時困窘、誤入歧途,玉環市檢察院對他採取適度的柔性執法,注重教育感化,做出了不起訴決定,這顯然一種人性化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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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角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從該刑法條文來看,盜竊可分為5種,首先是普通盜竊,需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根據兩高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彈性規定,各省在該範圍內確定本省數額),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4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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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這4種特殊盜竊,不需要數額較大的約束。從刑法理論來講,普通盜竊屬於數額犯,後4種特殊盜竊屬於行為犯,即做出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即構成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時某的行為屬特殊盜竊中的多次盜竊,雖然一共盜竊只有360元,同樣構成盜竊罪。

兩高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規定第3條規定: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所以多次盜竊認定的時間維度為二年,數量次數為三次以上,從該司法解釋來看,只要行為人在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就可以認定為多次盜竊,從而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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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

盜竊並非必須數額達到一定的標準才能構成犯罪,

本案中時某的行為屬於“多次盜竊”的實際案例,

當然,除了多次盜竊外,

特殊盜竊還有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三種,

關注法情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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