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即使歸還,也有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即使歸還,也有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日常諮詢中,經常有人問:挪用資金達到數額較大標準,未從事營利活動及非法活動,超過三個月後歸還是不是就可以不認為是犯罪了,因為沒有對單位造成損害啊?

我認為: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挪用資金罪是行為犯,只要挪用資金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還即構成挪用資金罪。歸還挪用資金的,可在量刑時考慮從輕。

案情簡述:

2003年9月8日,時任某區某鎮某村黨支部書記的被告人李某某擅自將該村集體資金人民幣15萬元借給馬某某,後馬某某未能如期歸還,李某某遂分別於2004年6月15日歸還人民幣10萬元、2004年7月27日歸還人民幣5萬元。

挪用資金即使歸還,也有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

一、二審法院最終判定本案被告人構成挪用資金罪,理由如下:

第一:挪用資金罪是行為犯,犯罪行為完成之時即構成犯罪。

本案中,李某某出借15萬元未召集村黨支部、村委會全體成員正式召開兩委聯席會討論研究,未交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屬於個人擅自決定,不屬於集體決定。被告人身為村黨支部書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出借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

第二:及時返還挪用資金的行為客觀上減小單位損失,可在量刑時從輕處罰。

本案中,被告人在借款人未能還款的情況下,自掏腰包及時歸還全部挪用資金,客觀上減小了被害單位的侵害後果,社會危害性小,法院最終依法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第三:要注意,本案應以案發時的法律進行評價。

本案被告人案發時系村黨支部書記,依據當時的法律應認定為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構成挪用資金罪。

本文作者:王鵬飛律師

挪用資金即使歸還,也有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