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基】搶劫罪、搶奪罪和盜竊罪有什麼區別?趕緊收藏

【公基】搶劫罪、搶奪罪和盜竊罪有什麼區別?趕緊收藏

【公基】搶劫罪、搶奪罪和盜竊罪有什麼

搶劫罪、搶奪罪和盜竊罪是刑法中常見的侵犯財產權的罪名,同時也是在事業單位考試中常考的罪名。但在事業單位考試中,同學們往往會混淆這三者罪名。而我們要準確地區分三者罪名,需從三方面入手。

一、明確考察方式

有關搶劫罪、搶奪罪喝盜竊罪的知識點的考察方式主要有兩種:

(一)識記型考察方式:一般會是給出某個概念,問屬於哪種罪名(考察頻率較低)

(二)案例型考察方式:一般是給出個小案例,問屬於哪種罪名(主要考察方式)

二、深入分析搶劫罪、搶奪罪和盜竊罪的區別

在事業單位考試,搶劫罪、搶奪罪和盜竊罪是常考罪名,同學們想要清楚的認識這三者之間的區別,一方面要了解三者的概念,另一方面分析三者的構成要件。

(一)搶劫罪、搶奪罪和盜竊罪的概念

搶劫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搶奪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公開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搶奪的行為。

盜竊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從以上表格可知,搶劫罪、搶奪罪和盜竊罪最大的區別在於三者的客觀方面明顯不一致。因此,在事業單位考試中,要分析題幹中犯罪行為人的客觀方面,即分析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模式。若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足以壓制對方反抗,強行劫取公私財物,構成搶劫罪。若行為人單純的強行搶奪公私財物,這構成搶奪罪。若行為人透過平和手段轉移他人佔有,這構成盜竊罪。

【真題】劉某以請客為名用酒將李某灌醉,然後扶李某到一偏僻無人處,將李某的錢包(內含人民幣100元)拿走,劉某的行為構成:

A。詐騙罪

B搶劫罪

C。侵佔罪

D。盜竊罪

【答案】B。解析:搶劫罪的手段行為包括暴力、脅迫以及其他行為。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強制。例如毆打、捆綁、禁閉、傷害,直至殺害。脅迫,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以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恐懼而不敢反抗,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或任財物被劫走。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例如,用藥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術或用毒藥毒昏等,致使被害人處於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狀態。而題幹中劉某灌醉李某,該行為足以壓制李某反抗,屬於對人暴力,然後拿走財物,屬於對物暴力,因此劉某行為構成搶劫罪。故本題答案為B。

三、轉化型搶劫

前面提到搶劫罪的行為模式一般表現為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足以壓制對方反抗,強行劫取公私財物。但搶劫罪存在著兩種轉化型搶劫:

1。攜帶凶器搶奪,構成搶劫罪。

2。轉化型搶劫: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構成搶劫罪。

【真題】甲因愛慕虛榮想要一部新款蘋果手機,但自己沒有相應的經濟能力,經過一番鬥爭後意欲上街搶劫,為了增加震懾效果專門買了把匕首時常插在腰間,經蹲守發現在手機店上班的乙符合條件,便趁乙下班獨自回家時上前搶奪乙的手機。乙由於身材瘦弱,甲最終得逞。期間甲並未使用匕首相威脅。在本案中,甲的行為:

A。構成搶奪罪

B。構成搶劫罪

C。屬於牽連犯

D。搶奪罪和搶劫罪競合

【答案】B。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的規定:攜帶凶器搶奪定搶劫罪。題幹中甲將匕首插在腰間,在乙回家途中搶奪乙的手機。雖然甲未使用匕首相威脅,但是匕首屬於兇器,甲的行為屬於攜帶凶器搶奪他人財物,構成搶劫罪。故本題答案為B。

綜上所述,要區分搶劫罪、搶奪罪和盜竊罪,則需準確理解三者的概念。深入分析三者的構成要素,得出區分三者的關鍵點是把握三罪的客觀方面:搶劫罪是對人和對物構成暴力,搶奪罪僅對物產生暴力,盜竊罪採取平和方式。同時,在事業單位考試中,不要忽視兩種轉化型搶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