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工會通知,違法解僱的必勝關鍵,真打起官司卻根本不好用?

在外面工作,碰到違法解僱,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如果想合法的解僱勞動者,其實非常的困難,而且通常需要支付不少補償金。別說勞動者沒有錯誤,即使存在錯誤,只要不是很大的過錯,用人單位的解僱權,都是被嚴格限制的。

因此,生活中很多勞動者是被違法解僱的,違法解僱就是單位找一個理由,讓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即用人單位可以無責任的解僱勞動者的情形。事實上這些情形,比如重大違紀、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勞動者自己被追究刑事責任等,現實生活中很少,但是單位為了不賠錢,都會鋌而走險。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打違法解僱的官司時,很多人可能會主張一點,就是單位的解僱沒有經過工會允許,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如果缺少此步驟,即使用人單位設定的解僱理由完全是正確的,也會因為程式不合法,被判定違法解僱。

然而事實上,無論是仲裁委還是法院,並且依據法律規定,實際上對這一點都沒有要求那麼嚴格,如果用人單位在解僱時沒有通知工會,但是在訴訟時已經補正這一點,那麼就不會被認定為違法解僱。勞動者在打官司,如果手裡只有這一點有利事實,單憑這一點要想打贏官司,風險很大,必須找到其他理由,才能確保官司打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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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工會通知,違法解僱的必勝關鍵,真打起官司卻根本不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