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116.2萬,判1年10個月!出租房起火,究竟誰來擔責?

出租房起火併造成嚴重後果

租戶

房東

,到底誰該負責?

答案是:

都跑不掉!

賠116.2萬,判1年10個月!出租房起火,究竟誰來擔責?

近日,經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檢察院公訴,吳興區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

分別判處

電動車當事人胡某

房東強某

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和一年九個月。

賠116.2萬,判1年10個月!出租房起火,究竟誰來擔責?

案件回顧

2017年的11月20號,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大港村一民房突然著火,導致兩名租客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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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發生後,經吳興區消防大隊調查,

起火原因為停在樓梯間內的電動腳踏車違規充電。

經法院審查查明,該電動腳踏車所有人為被告人胡某,當晚他從自己房間內臨時拉出電線給電動車充電,且將電動車停放在樓梯間內。起火後煙氣沿樓梯向上蔓延,導致樓上租住人員無法逃生,從而造成租住在此的李某父子吸入炭塵、一氧化碳後雙雙殞命,其行為構成失火罪,於2017年11月20日被吳興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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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經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以來,被告人強某將位於吳興區大港村強家兜9號的自建房出租給被告人胡某等人使用。

在此期間,公安、消防和當地政府多次對強某的出租房進行消防檢查,發現存在較多消防安全問題,特別是在2017年11月15日向其發放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拆除私接電線,租房內充電的電動腳踏車一律停到租房外面。

強某簽收通知書後依舊我行我素,對存在的隱患視而不見,不配合整改,最終在事隔5天后釀成大禍。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因過失引發火災,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被告人強某作為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2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

火災發生後,經調解,胡某、強某賠償遇難人員家屬116。2萬元。但再多的錢,也無法挽回逝者的生命。

什麼是失火罪

失火罪

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什麼是消防責任事故罪

消防責任事故罪

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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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房東還是租戶

對於消防安全都不能疏忽!

出租房消防安全,人人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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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蜀黍特別想提醒那些“甩手”房東:

對出租屋要進行有效管理和維護

否則租客失火

自己也要承擔連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