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子女撫養權?支付撫養費的方式有哪些?

現在離婚是我們大家都很熟悉的,而且現在離婚後涉及的東西也是很多的,其中最複雜的就是關於孩子的撫養權,雙方都為孩子的撫養權爭的不可開交,其中變更孩子的撫養權是大多數想知道的,以及支付撫養費的方式,那下面小編來介紹一下!

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子女撫養權?支付撫養費的方式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明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在司法實踐中,支付孩子撫養費的往往採用以下兩種方式:

1、一次性給付

對此種給付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當謹慎使用,但目前由於人民經濟收入顯著增長,工作調動不太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時,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多數是這樣。而這一方法也為大部分客戶所接受。

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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