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分手後,戀愛期間送的哪些禮物和錢款可以要回?法官一口氣給你說清!

一年一度雙十一,

你給“親愛的”買禮物了嗎?

口紅、手機、項鍊、名錶……

或者是直接清空購物車,

發1314520的紅包!

【以案釋法】分手後,戀愛期間送的哪些禮物和錢款可以要回?法官一口氣給你說清!

對此,

單身的小編只想問一句,

萬一哪天分手了,

錢還能要回來嗎?

來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衡陽小夥兒小李與女子萍萍於2019年2月經媒人介紹相識,並於當日向萍萍的弟弟妹妹給付4000元紅包。一個星期後,雙方父母見面,小李又給了萍萍父母6600元“茶錢”紅包。隨後,雙方按照當地習俗舉行訂婚儀式,置辦酒席花費10748元,儀式當天小李向萍萍給付89000元彩禮,並向女方親屬給付小額紅包禮金共6000元。

訂婚後不久,小李與萍萍開始同居生活,小李為萍萍購買首飾、衣服及微信轉賬等共計花費37529元。但雙方之間經常發生矛盾,不到半年便分開了。同居期間,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年底,小李及其父母前往萍萍家協商後續事宜,協商未果後雙方親屬發生了爭執。

無奈之下,小李將萍萍及其父母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彩禮、首飾、現金紅包、轉賬紅包等共計168837元。但萍萍父母辯稱,雙方未締結婚姻的主要原因在於小李,就算要返還,除了初次見面的6600元“茶錢”紅包和89000元彩禮,其他花費以及兩人相處過程中小李自願購買的物品、微信轉賬等都不屬於彩禮範疇,不應該返還。

法院判決

衡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彩禮一般是指依據當地習俗,一方及其家庭給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的大額財物。本案中,原告小李給付的6600元“茶錢”紅包和89000元彩禮與締結婚姻有關,屬於彩禮範疇;向萍萍弟弟妹妹給付的4000元紅包及萍萍親屬給付的小額紅包6000元系一般贈予行為,不屬於彩禮範疇;辦理過門酒席系小李在訂婚儀式中的自願行為,故花費的費用亦不屬於彩禮範疇。此外,小李為萍萍購買衣服等開支屬於戀愛期間為增進雙方感情的自願贈與行為。綜上,法院認為小李共計向萍萍及其父母給付婚約彩禮95600元。

因小李與萍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三被告應當返還締結婚約時原告給付的彩禮,考慮到兩人共同生活時間較長,法院酌情認定被告方返還原告小李80%彩禮。

【以案釋法】分手後,戀愛期間送的哪些禮物和錢款可以要回?法官一口氣給你說清!

戀愛中男女互贈的財物屬於什麼性質?分手後能否要回?一般有以下四種情形:

【以案釋法】分手後,戀愛期間送的哪些禮物和錢款可以要回?法官一口氣給你說清!

一、基於習俗給付彩禮

如果給付款項的性質為以締結婚姻關係為條件的贈與,則屬於彩禮即婚約財產的一種。在雙方終止戀愛關係、結婚目的未能實現的情況下,給付彩禮一方可以要求主張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對於彩禮返還情形有明確規定,若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給付彩禮一方可要求取得彩禮一方返還彩禮。在確定具有返還彩禮的情形後,應返還多少彩禮,需要從男女雙方是否同居生活、雙方在解除關係中是否存在過錯及過錯的大小、婚姻財產數額及給付彩禮家庭的經濟狀況等四個方面進行綜合考慮。

二、贈送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有時也會出現一些大額贈與,如高檔手錶、金戒指、貴重項鍊、名貴汽車等等,這些通常不屬於日常生活消費內容,在贈與對方之後是否追回,則要根據贈與人贈與貴重物品當時的目的進行界定。

如果贈與一方貴重物品不是為了結婚,只是為了討得對方的歡心,這種贈與屬於一般贈與,一旦轉移財產就無法要回。如果兩人明確約定贈與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那麼這種贈與以結婚為前提,在法律上稱為“附條件贈與”。如果男女雙方最後分手,贈與財產所附帶的前提條件無法實現,基於不當得利,接受財物的一方應當將受贈的貴重財物予以返還。但是實踐中面對此類案件時必須根據雙方實際經濟情況酌情處理,防止因無力返還財物造成買賣婚姻。

在戀愛中贈送貴重物品,應該探討贈與之時贈與人的真實目的,據此認定財物性質,使案件的裁判結果既體現出民法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的基本原則,又符合人們的日常生活經驗。

三、戀愛期間的消費性贈與

消費性贈與是指贈與一方贈與接受一方財物讓其消費,屬於一般性的贈與。在戀愛期間,消費性贈與的情形非常普遍,比如一方為另一方支付吃飯、住宿、娛樂、旅遊、醫療等等費用。在消費性贈與中,由於消費的現金已經不存在,並且一方向另一方贈與的並非實物,所以一旦戀愛關係終結,消費性贈與無論是否以結婚為目的,無論贈與數額是否巨大,贈與一方都不能向受贈一方主張返還。

四、戀愛期間的紅包、轉賬

戀愛期間為了增進情感,雙方常常透過發紅包、轉賬的方式來表達愛意。透過支付寶、微信進行的紅包、轉賬雖然能在平臺上保留相關的資料和憑證,但其法律性質及是否應當返還依然難以確定。在實踐中通常從以下四個方面來確定紅包及轉賬的性質。

第一,一方給另一方的紅包、轉賬如果是在特殊時間以特殊數字形式給的,比如在情人節、七夕節、婦女節,給付對方“520”、“999”、“1314”等具有表達愛慕意義的特殊金額,應當認定為是贈與,受贈一方無需返還;

第二,如果不是在特殊時間不以特殊數字形式,但卻在紅包上註明“愛你”“照顧好身體”之類的,應當認為這系男女戀愛期間的一種表達愛意的物質形式,將這些紅包、轉賬認定為贈與比較妥當;

第三,如果既不是在特殊時間以特殊數字形式,也未註明“愛你”“照顧好身體”之類的錢款往來,那麼就不排除是戀愛期間基於共同生活消費、贈與、借貸等多種法律關係。

第四,若紅包、轉賬所涉資金數額較大,明顯是附有條件或者帶有目的的因素,應當考慮到這樣的資金往來有可能以締結婚約為目的,在男女終止戀愛後,由於結婚目的不能實現,接受錢款的一方應當返還其接受的大額財物。

原標題:《【以案釋法】分手後,戀愛期間送的哪些禮物和錢款可以要回?法官一口氣給你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