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故意擠佔車道致使追趕車輛車毀人亡的行為如何定性

刑事審判參考[第50號]楊政鋒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殺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政鋒,男,24歲,漢族,農民。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於1998年5月6日被逮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徐靜,女,28歲,漢族,系被害人韓瑞勇之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韓松辰,男,6歲,漢族,系被害人韓瑞勇之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韓興華,男,70歲,漢族,系被害人韓瑞勇之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雷玉梅,女,64歲,漢族,系被害人韓瑞勇之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韓瑞芳,女,36歲,漢族,系被害人韓瑞勇胞姐。

陝西省咸陽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楊政鋒犯故意殺人罪,向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徐靜、韓松辰、韓興華、雷玉梅、韓瑞芳向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楊政鋒賠償損毀車輛、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子女撫養費、父母贍養費、精神損失費等經濟損失共887640元。被告人楊政鋒辯稱:自己沒有違章,沒發現有車輛追趕,沒有聽到鳴笛,也沒有左打方向盤佔道逼車,此事與其無關。其原在偵查階段的供述是公安機關刑訊逼供取得的。其辯護人辯稱:楊政鋒主觀上沒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實施殺人的行為,故楊政鋒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成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1997年6月30日中午12時許,被告人楊政鋒駕駛“151”型解放牌貨車在從禮泉縣城返回的途中,繞縣城西環路行駛。當行駛至北環路十字路口時,禮泉縣交通局路政大隊執勤人員示意停車,楊政鋒駕車強行衝過。後執勤人員陳浩明、劉驚雷、劉勁松、鄒兵建遂乘一輛三輪摩托車追趕。被告人楊政鋒為阻止摩托車超越自己駕駛的貨車,沿路曲線行駛,當摩托車行至大貨車左側時,楊政鋒左打方向盤,佔道逼車,將三輪摩托車逼入路邊的陰溝後繼續逃跑。此時,禮泉縣交警大隊幹警韓瑞勇駕駛一輛北方牌小汽車路過,即停車詢問。劉驚雷、劉勁松二人向韓瑞勇說明情況後,上了韓瑞勇駕駛的小汽車繼續追趕。在禮泉縣趙鎮索村路段追上楊政鋒開的大貨車後,韓瑞勇連續鳴笛,打左轉向燈,示意超車。當韓瑞勇駕車處於大貨車左側時,被告人楊政鋒仍左打方向盤佔道逼車,阻止追趕,將韓瑞勇駕駛的北方牌小汽車逼向路邊與樹木相撞,韓瑞勇當場死亡,劉驚雷、劉勁松受輕傷,北方牌小汽車嚴重損壞,損失價值29445元。案發後,被告人楊政鋒潛逃,後被抓獲歸案。

咸陽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政鋒駕車強行衝過執勤工作人員的攔擋,後又曲線佔道行駛,逼擋乘車追趕的執勤交警超車,致使摩托車翻下路基,北方牌小汽車與路邊樹木相撞,一人死亡,二人輕傷,車輛嚴重損壞,情節惡劣,後果嚴重。但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政鋒犯故意殺人罪不當。被告人楊政鋒雖有逼擋超車的行為,但並未直接碰撞車輛。其致車輛損毀的行為,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應予適當處罰。被告人楊政鋒的行為給被害人韓瑞勇的家庭及親屬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依法應賠償被害人的車輛損失、撫養、贍養、喪葬等費用,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精神賠償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於1999年1月21日判決如下:

1。被告人楊政鋒犯破壞交通工具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被告人楊政鋒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八萬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楊政鋒不服,向陝西省高階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楊政鋒上訴稱,其在偵查階段所作的有罪供述,是刑訊逼供所致,並否認路政人員追趕和佔道逼車的事實;其辯護人認為,楊政鋒既無犯罪故意也無犯罪行為,認定其犯罪的證據不足。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徐靜、韓興華、雷玉梅、韓松辰、韓瑞芳對一審判決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不服,向陝西省高階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增加賠償數額。

陝西省高階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1997年6月30日上午,上訴人楊政鋒駕駛解放牌“151”型大卡車到禮泉縣城繳納養路費併購買汽車配件,因錢未帶夠,於中午12時左右從縣城返回。在返回途中,為逃避交納過橋費,便繞縣城西環路行駛,至北環路十字路口時,遇見縣交通局路政大隊執勤人員示意停車,楊政鋒駕車強行衝過。執勤人員陳浩明、劉驚雷、劉勁松、鄒兵建遂乘一輛三輪摩托車追趕。上訴人楊政鋒便沿路曲線行駛,阻當摩托車超越其駕駛的卡車,至泔河丁字路口時,摩托車從卡車左側超車,楊政鋒左打方向盤,佔道逼車,至摩托車翻下路基熄火,楊繼續駕車逃跑。此時,適逢禮泉縣交警大隊幹警韓瑞勇駕駛一輛北方牌小汽車路過,見狀隨即停車。劉驚雷、劉勁松說明情況後,即乘坐韓瑞勇駕駛的小汽車繼續追趕。追至禮泉縣趙鎮李村路段時,韓連續鳴號並打左轉向燈,示意超車,當韓瑞勇所駕小車行至大卡車左側與大卡車車廂前部齊平時,被告人楊政鋒又左打方向盤佔道逼車,致韓瑞勇所駕駛的汽車與路旁樹木相撞,韓瑞勇當場死亡,劉驚雷、劉勁松受輕傷,北方牌小汽車嚴重損壞。楊政鋒及同車的趙建璋聽到小車撞樹的聲音,楊政鋒並從後視鏡中看到小車撞在樹上飛起來,遂將車向前滑行60米左右停下來。此時,乘路過車輛追來的陳浩明上前摘了楊的車牌。楊政鋒趁機潛逃,後在蘭州市被抓獲歸案。關於楊政鋒上訴稱其在偵查階段所作的有罪供述,是刑訊逼供所致,否認路政人員追趕和佔道逼車的事實。經查,楊政鋒在偵查階段所作的有罪供述與同車的趙建璋及被害人劉驚雷、劉勁松的證言相吻合,偵查人員出具了未對其刑訊逼供的證明,故其否認犯罪事實屬抵賴。關於其辯護人稱楊政鋒沒有犯罪故意和犯罪行為的意見,經查,楊政鋒在偵查階段供認其左打方向盤佔道逼車,是故意整治追趕他的人,被害人劉驚雷、劉勁松的陳述亦可證明。其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二、【裁判結果】

陝西省高階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楊政鋒作為經過正規培訓取得駕駛執照的正式司機,明知自己所從事的是高度危險作業,在駕車高速曲線行駛佔道逼車可能對追趕他的車輛產生危害後果,卻先後二次故意左打方向盤,限制追趕車輛的前進路線,致摩托車翻下路基,小車撞樹,車毀人亡,顯然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故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原判對楊政鋒以破壞交通工具罪定性不當,應予糾正。上訴人徐靜等要求追加賠償數額,經查,原判已根據被害人親屬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及楊政鋒的賠償能力作了適當判處,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和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於1999年8月31日判決如下;

1。維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第二項,即被告人楊政鋒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八萬元:

2。撤銷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第一項,即被告人楊政鋒犯破壞交通工具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3。被告人楊政鋒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三、【裁判理由】

通常情況下,故意殺人罪和破壞交通工具罪是容易區分的。但當行為人利用非常見方法殺人,並同時造成其他重大物質損害的後果時,如何定罪容易產生分歧。本案中,被告人楊政鋒實施的是一個行為,其主觀故意內容只能從其行為中分析認定。從本案的具體情況來看,被告人楊政鋒的行為造成車輛損毀和人員死亡兩個後果。但這種後果又很難分清行為人的主觀故意究竟是為了毀車而致人死亡,還是為了殺人而致車毀,或者對哪一個後果持放任態度。

也就是說,其主觀故意對認定本案性質也很難發揮作用。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從其行為,進而從其主觀故意分析其犯罪所侵犯的客體。本案中,被告人楊政鋒駕駛貨車沿路曲線行駛,擠佔車道,在韓瑞勇駕駛汽車處於貨車左側時左打方向盤,將汽車逼向路邊,雖然發生了小汽車與路邊樹木相撞,小汽車嚴重損壞的結果,但其目的是阻擋追趕的車輛超車,以逃避交管部門檢查。被告人楊政鋒實施上述行為時針對的只是追趕的小汽車,使之無法超車,以逃避處罰,因而不符合破壞交通工具罪侵害的客體必須是公共安全的要求。被告人的行為物件是特定的,行為的危害後果也是特定的,故不能以破壞交通工具罪定罪處罰。

被告人楊政鋒雖然沒有追求韓瑞勇死亡的直接故意,但當韓瑞勇駕駛的小汽車處於楊政鋒駕駛的貨車左側時,楊政鋒作為經過正規培訓取得駕駛執照的正式司機,應當知道在駕車高速曲線行駛的情況下佔道逼車可能發生車輛傾覆、人員傷亡的嚴重後果,仍然左打方向盤,擠佔小汽車車道,放任危害後果的發生,終將小汽車逼向路邊與樹木相撞,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輕傷、小汽車嚴重損壞的後果。被告人楊政鋒放任被害人韓瑞勇所駕追趕車輛車毀人亡的後果發生,其主觀上具有間接殺人的故意,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特徵,故對楊政鋒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刑。陝西省高階人民法院改判楊政鋒故意殺人罪是正確的。

四、【案例來源】

《刑事審判參考》(2000年第2集,總第7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