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開庭前先進行民事調解還是開庭後民事調解?

對於刑事案件,是需要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判決的。對於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人民法院是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的。那麼,刑事案件開庭前先進行民事調解還是開庭後民事調解?

刑事案件開庭前先進行民事調解還是開庭後民事調解?

廣東龍新律師事務所的劉志鑫律師做出了詳細解答:

對此法律並無明確規定,需要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應依法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案件刑事部分根本無調解一說,但是刑事案件的附帶民事部分卻是可以調解的。積極達成調解,不僅會減少當事人訴累,而且法院在對被告人量刑時也會考慮該因素。

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無論是刑事訴訟部分是公訴還是自訴,只有附帶民事部分是被害人提起的,法院才可以調解。

在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過程中,法院可以就民事部分進行調解,調解可以在開庭審理以前進行,也可以在開庭審理過程中進行。但調解必須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的基礎上,本著自願、合理、合法的原則進行。既不能無原則地遷就一方當事人,也要防止採取一些不適當的或非法做法,迫使原告撤訴或迫使被告接受調解。

刑事案件開庭前先進行民事調解還是開庭後民事調解?

劉志鑫律師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 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人民檢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調解。調解應當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進行。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審判人員應當及時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