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額巨大!多次貪汙挪用公款,還偽造印章,湘潭一校長職務犯罪

《法檢速報》2020年6月23日從湖南省湘潭市嶽塘區人民法院瞭解到,該案被告人李亮軍,男,1980年出生,漢族,湖南省新邵縣人,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嶽塘區,現住湖南省湘潭市嶽塘區。因涉嫌犯貪汙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2019年7月15日被湘潭市嶽塘區監察委員會決定採取留置措施。2019年9月30日經湘潭市嶽塘區人民檢察院決定,被湘潭市公安局嶽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經湘潭市嶽塘區人民檢察院決定,被湘潭市公安局嶽塘分局依法執行逮捕。

湘潭市嶽塘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亮軍犯貪汙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於2019年11月25日、2020年4月16日向湖南省湘潭市嶽塘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湖南省湘潭市嶽塘區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9年12月17日、2020年5月12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受賄額巨大!多次貪汙挪用公款,還偽造印章,湘潭一校長職務犯罪

經審理查明

一、貪汙罪

2016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間,被告人李亮軍利用其擔任昭山和平小學分管後勤副校長、執行校長的職務便利,在該小學光纖寬頻業務續費繳費過程中,以更換光纖業務合作單位為由要求中國電信湘潭分公司(以下簡稱“湘潭電信公司”)陳某甲、羅某甲等人幫助其透過降價或者提供陰陽合同並透過他人偽造相關公章、發票的方式,以高的光纖續費合同價格向該小學進行財務申報,實際以低的光纖續費合同價格向湘潭電信公司進行支付,從而套取其中差額。在此期間,被告人李亮軍貪汙共計3次,合計6。7萬元,其中2萬元系犯罪未遂。

具體事實如下:

(一)2016年8月至2017年,在昭山和平小學與湘潭電信公司簽訂使用時間為2016年8月25日至2017年8月25日,費用價格6。9萬元的光纖續費合同過程中,被告人李亮軍透過上述手段以6。9萬元的光纖續費合同價格向該小學進行財務申報,實際以4。2萬元的光纖續費合同價格向湘潭電信公司進行支付,從中套取2。7萬元。

(二)2018年6月,在昭山和平小學與湘潭電信公司簽訂使用時間為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費用價格6。2萬元的光纖續費合同過程中,被告人李亮軍透過上述手段以6。2萬元的光纖續費合同價格向該小學進行財務申報,實際以4。2萬元的光纖續費合同價格向湘潭電信公司進行支付,從中套取2萬元。

(三)2019年3月,在昭山和平小學與湘潭電信公司簽訂使用時間為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費用價格6。2萬元的光纖續費合同過程中,被告人李亮軍欲透過上述手段以6。2萬元的光纖續費合同價格向該小學進行財務申報,實際以4。2萬元的光纖續費合同價格向湘潭電信公司進行支付,從中套取2萬元時,在要求湘潭電信公司羅某甲提供陰陽合同後,因申報時發現合同內容出現錯誤而要求湘潭電信公司拿回修改,其後,因被告人李亮軍被立案調查而未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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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賄罪

2014年年初至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李亮軍利用其先後擔任昭山和平小學副校長、執行校長的職務便利,在子女入學、解決正式教師編制、承攬工程、採購物資等方面為楊某甲等人謀取或承諾謀取利益。在此過程中,被告人李亮軍先後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回扣共計人民幣49。38645萬元,案發前被告人李亮軍已退還行賄人19。3萬元。

(一)2014年年初至2014年9月,被告人李亮軍利用其擔任昭山和平小學副校長的職務便利,為楊某甲之子江某入讀昭山和平小學提供幫助。在此期間,被告人李亮軍收受楊某甲所送財物人民幣0。8萬元。

(二)2015年6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李亮軍利用其擔任昭山和平小學副校長的職務便利,承諾為張某甲到昭山和平小學解決正式教師編制提供幫助,並根據張某甲自身條件在學校會議上建議調整招聘條件以便張某甲順利考入,後因張某甲招聘筆試未透過而未能入選。2015年6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李亮軍向張某甲索要財物人民幣7萬元。2017年12月,被告人李亮軍因張某甲以未解決教師編制為由多次被催退還,遂將其中6。5萬元退還給張某甲。

(三)2019年年初至2019年3月,被告人李亮軍利用其昭山和平小學執行校長的職務便利,承諾為戴某甲之女戴某乙到昭山和平小學解決正式教師編制提供幫助,並安排戴某乙先在昭山和平小學擔任代課老師,同時為戴某乙解決本科文憑進行操作以便順利解決正式教師編制。在此期間,戴某甲為感謝被告人李亮軍所提供的幫助,對於被告人李亮軍在此前向其所借人民幣2萬元的債務予以免除。

(四)2015年下半年至2019年1月,被告人李亮軍利用其擔任昭山和平小學副校長、執行校長的職務便利,在向湖南萬利隆食品有限公司株易路口門店採購昭山和平小學寄宿部、作業託管中心的學生面包過程中,按照0。25元/個或0。5元/個的比例從該店索要回扣。在此期間,被告人李亮軍收受回扣人民幣52854。5元。

(五)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9月,被告人李亮軍利用其擔任昭山和平小學副校長的職務便利,承諾為趙某甲之子向某到昭山和平小學解決正式教師編制提供幫助。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李亮軍向趙某甲索要財物7萬元。2018年9月,被告人李亮軍因趙某甲以其子未能透過教師考試而未解決教師編制為由多次被催退還,遂將該7萬元退還給趙某甲。

(六)2018年上半年至2018年9月,被告人李亮軍利用其擔任昭山和平小學執行校長的職務便利,在負責湘潭市品博辦公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中標昭山和平小學辦公傢俱採購專案的合同簽訂、驗收等方面的工作過程中,給予其關照。2018年9月,王某甲送給被告人李亮軍財物人民幣1萬元,被告人李亮軍予以收受。

(七)2018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李亮軍利用其擔任昭山和平小學執行校長的職務便利,承諾為某集團有限公司專案經理杜某甲承攬昭山和平小學外牆粉刷專案提供幫助。2019年4月,被告人李亮軍收受杜某甲所送財物人民幣5萬元。

(八)2018年11月至2019年,被告人李亮軍利用其擔任昭山和平小學執行校長的職務便利,承諾為湘潭市海天學生書店法定代表人周某甲在承攬昭山和平小學圖書採購業務中提供幫助。2018年12月,被告人李亮軍向周某甲索要財物人民幣4萬元。

(九)2018年上半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亮軍利用其擔任昭山和平小學執行校長的職務便利,為楊某乙承攬昭山和平小學科學實驗室裝置及教學裝置採購專案、功能室建設工程專案提供幫助。在此期間,被告人李亮軍多次收受楊某乙所送財物人民幣3。7萬元,其中1。3萬元系被告人李亮軍以打牌需錢為由向楊某乙索要。

(十)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李亮軍利用其擔任昭山和平小學執行校長的職務便利,為楊某丙承攬昭山和平小學2018年下學期研學旅行業務提供幫助。其後,楊某丙按照旅行人數30元/人的標準向李亮軍支付回扣人民幣3萬元,並稱其中0。6萬元系給予被告人李亮軍個人。剩餘2。4萬元系給予被告人李亮軍及其他帶隊老師的辛苦費。被告人李亮軍在按照研學旅行帶隊班主任老師160元/人、帶隊代課老師80元/人的標準造表發放1。312萬元,個人實得剩餘1。688萬元。

(十一)2018年上半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亮軍利用其擔任昭山和平小學執行校長的職務便利,為湘潭司菲特服飾有限公司業務總監丁某甲承攬昭山和平小學冬夏季校服採購業務提供幫助。在此期間,被告人李亮軍以冬季校服40元/套,夏秋季校服6元/套的比例向丁某甲索要回扣。其中被告人李亮軍實際獲取回扣5。913萬元。

(十二)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李亮軍利用其昭山和平小學執行校長的職務便利,承諾為劉某甲之妻周某乙解決正式教師編制提供幫助。被告人李亮軍在收受劉某甲為此所送財物人民幣6萬元後,因劉某甲得知被告人李亮軍因為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調查遂多次要求被告人李亮軍退還,被告人李亮軍遂將其中5。8萬元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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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挪用公款罪

2016年上半年,昭山和平小學決定以支付湘潭曦晨教育培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曦晨公司”)一定比例管理費方式,引進曦晨公司經營學校寄宿部,借用曦晨公司的名義規避政策收取學生寄宿費,該費用存放於曦晨公司股東譚某甲或張某乙的銀行卡賬戶內,但賬戶內寄宿費均由昭山和平小學實際控制管理。

2018年9月,被告人李亮軍利用其擔任執行校長的職務便利,以其妻子治病為由從曦晨公司股東張某乙處支取寄宿費68萬元。其後,被告人李亮軍將其中41。824萬元用於營利活動,其中向黃某甲支付9萬元作為其所開辦的柯貝米幼兒園的場地租金;向劉某乙、楊某丙支付11萬元作為歸還其開辦柯貝米幼兒園時的借款;向熊某甲支付2萬元作為歸還其開辦柯貝米幼兒園時物資採購欠款;向餘某支付4萬元作為歸還其所開辦柯貝米幼兒園不鏽鋼樓梯、護欄安裝的欠款;向湯某甲支付1。824萬元作為開辦柯貝米幼兒園的開支;向李某甲、周某丙支付2萬元作為開辦柯貝米幼兒園股權回收;向肖某甲支付12萬元作為其經營的配送公司向昭山和平小學配送果蔬的費用。

2018年10月至11月期間,因昭山和平小學與曦晨公司對賬時發現被告人李亮軍上述挪用行為,被告人李亮軍遂歸還55。2623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亮軍向韶山示範區紀委退繳贓款4。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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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

2015年前後,被告人李亮軍與他人合夥開辦湘潭市雨湖區快樂喜洋洋幼兒園時,因該幼兒園未能透過消防驗收,被告人李亮軍遂委託他人幫其偽造刻制“湘潭市雨湖區公安消防大隊”印章,並使用該偽造的印章在該幼兒園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受理憑證上蓋章,其後將該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受理憑證影印件提交湘潭市雨湖區教育局以用於該幼兒園的開辦資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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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判

綜上,根據被告人李亮軍的犯罪事實、情節、性質、認罪態度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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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李亮軍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十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三十萬五千元。

二、依法追繳被告人李亮軍受賄的違法所得30。08645萬元,上繳國庫;責令被告人李亮軍退還貪汙的公款4萬元給被害單位昭山和平小學;責令被告人李亮軍退還挪用的公款12。7277萬元給被害單位昭山和平小學。(被告人李亮軍已退繳4。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