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萬虧掉超30萬!投資者狀告基金銷售機構被駁回,什麼情況?

120萬虧掉超30萬!投資者狀告基金銷售機構被駁回,什麼情況?

投資者李女士花費120萬元認購基金產品,到期後虧損31萬元,遂狀告基金銷售公司。近日,這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終審判決結果出爐,李女士的上訴請求被駁回,維持一審判決。

花費120萬元認購了財通基金旗下公募專戶理財產品,不料到期之後承受鉅額虧損,於是,投資者李女士將代銷機構錢景基金銷售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產品虧損以及其他損失和費用。

8月4日,法院公佈的二審裁決書顯示,駁回了李女士在一審的全部訴求,維持一審原判。

為何李女士索賠不成?

投資公募專戶鉅虧

根據投資者李女士在一審中的訴訟請求,2016年5月錢景公司理財師向她推薦一款低風險高收益理財產品,並讓她關注錢景財務公眾號裡的宣傳資料。李女士在錢景財富公眾號看到財智定增9號(財智定增9號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的宣傳,宣傳中使用近乎無風險,保底,打折買牛股不漲也賺錢等宣傳,投向標的列舉了4個優質股票。

天眼查資訊顯示,北京錢景基金銷售公司成立於2012年11月,公司大股東為北京財智聯合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在李女士諮詢理財師後,得知這是一款低風險高收益產品,就按照對方要求透過網銀打款120萬元到財通基金賬戶,18個月期限到了,聯絡錢景公司理財師要求兌付時得知產品逾期並虧損,至2019年3月清算結束,共損失本金30餘萬元,多次聯絡錢景公司退賠無果,得知資金根本沒有用於參與宣傳資料中任何一支股票的定增。

李女士認為,錢景公司未盡到適當性義務,將高風險產品銷售給厭惡風險的投資人,宣傳資料違規公開虛假宣傳,宣傳資料與合同不一致。

李女士提出:1。判令錢景公司賠償投資財智定增9號的本金損失313984。88元。2。判令錢景公司按照宣傳資料的預期收益賠償利息損失。3。本案訴訟費和差旅費、律師費等因訴訟造成的一切費用由錢景公司承擔。

不過,錢景公司不同意上述李女士的訴訟請求。錢景公司認為:1。案涉產品銷售機構為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李女士如認為銷售服務對其造成損害,應向銷售機構主張權利。2。錢景公司已按監管要求協助財通公司履行適當性義務,在協助財通公司完成銷售過程中,無不合規行為。3。錢景公司及財通公司從未承諾保底收益,不應承擔李女士的投資損失。4。李女士已知悉並確認自願承擔案涉產品投資風險,應遵循買者自負原則,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6月1日,資產委託人李女士與資產管理人財通基金、資產託管人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簽訂《財通基金-財智定增9號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約定李女士認購金額為120萬元,並載明該資產管理計劃為混合型產品,屬於高風險、高收益投資品種。

訴訟中,李女士向法院提交的其持有的財通9號基金合同,該合同上的簽署日期為手寫2016年6月9日。經詢,李女士確認該日期是其後來自行填寫;錢景公司對該日期不認可,確認合同簽署日期為其提交的合同上李女士簽署的2016年6月1日。雙方就合同簽署日期未向本院提交其他證據。同日,李女士向財通公司匯款120萬元並註明“李xx認購財智定增9號”。

在簽署前述合同過程中,李女士於2016年6月1日填寫了《個人投資者風險屬性評估問卷》,包括在“往往高收益的基金產品伴隨著高風險,您準備承擔多大的風險”處選擇為“我願意投資最具增長潛力的基金產品,也願意為了更高的收益承受大幅度的風險變動”。

李女士2016年6月1日簽訂的《資產管理計劃交易類業務申請表》中投資者宣告部分載明“本人已知曉並確認本次投資的資產管理計劃產品風險可能超越本人風險承受能力的情況,本人自願履行投資人的各項義務,自行承擔資產管理計劃投資風險,保證所提供的資料真實、有效,並確認本申請表所填寫資訊之真實性和準確性”。李女士在該投資者宣告處簽字。

訴訟中,李女士稱曾就本案涉及的問題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督局(下稱“北京證監局”)反映。雙方就此向法院提交了北京證監局2020年7月16日給李女士的回函(京證監答覆復字第2020-1922號),該回函載明:“錢景基金(即錢景公司)向您推介財智定增9號並負責履行適當性義務,針對您反映的錢景基金向不特定物件宣傳推介財智定增9號的問題,我局將依規予以處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錢景基金在您反映的其他事項中存在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的情形,您提出的民事賠償訴求,建議您透過協商、調解、仲裁或司法途徑解決。”經詢問,雙方確認,針對李女士反映的錢景公司向不特定物件宣傳推介財智定增9號的事宜,北京證監局尚未作出進一步處理。

一審駁回訴求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在一審中的分析如下:

首先,關於李女士所稱錢景公司未盡適當性義務一節,本院認為,

李女士在其簽署的《資產管理計劃交易類業務申請表》和《個人投資者風險屬性評估問卷》中,均有產品風險等級超出其風險承受能力時仍然購買該產品的意思表示,尤其是在《個人投資者風險屬性評估問卷》中“如果您所購買產品的風險等級超出您的評測結果,您是否同意繼續購買”處,李女士在可以選擇“否”的情況下選擇了“是”。

在此情況下,無論其購買的產品是否超出其風險評估結果,錢景公司均不存在違反適當性義務的情形,故李女士稱錢景公司未履行適當性義務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信。

李女士稱包括前述申請表和評估問卷在內的相關檔案只有簽名是其本人所籤,其他內容非本人填寫的主張,本院認為,李女士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應當知曉

在相關檔案上簽字即代表其對該檔案內容予以確認,即使該檔案內容非其本人填寫亦不影響其簽字的效力。

至於李女士稱其未了解檔案內容的主張,本院認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成年人,在簽字之前不確認簽署內容明顯不符合常理常情,其就前述簽署內容與其真實意思不符亦未向本院提交相應證據,故本院對其上述主張不予採信。

其次,關於李女士稱錢景公司向不特定物件宣傳私募基金一節,本院認為,訴訟中,李女士確認其

在購買本案理財產品之前,曾透過錢景公司多次購買大額理財產品,且與錢景公司工作人員保持聯絡,錢景公司亦確認李女士系其老客戶,其工作人員是向公司老客戶推介相關產品。

在此情況下,李女士對錢景公司來說,並不屬於不特定物件,即使錢景公司存在其他向不特定物件推介私募基金的情況,亦與李女士無關,不能據此認定錢景公司在向李女士推介產品系向不特定物件推介私募基金。故李女士的前述主張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信。

再次,關於李女士稱錢景公司存在誇大宣傳等不當宣傳行為一節,本院認為,李女士就其該部分主張,並未向本院提交有效證據,

其對錢景公司提交的推介材料中既往業績描述理解為誇大宣傳、保底承諾系其個人誤解

,故李女士該部分主張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採信。關於李女士提交的公眾號截圖,因其來源無法核實,且錢景公司不予認可,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採信。關於李女士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該聊天記錄僅為截圖,真實性無法核實,錢景公司對此亦不予認可,故本院對該證據亦不予採信。

最後,關於李女士稱錢景公司未了解其財產狀況及風險偏好,未告知風險一節,本院認為,李女士在購買本案涉訴理財產品時,

填寫了《個人投資者風險屬性評估問卷》,該問卷中主要內容即為風險偏好和財產狀況內容

,李女士稱錢景公司未了解其財產狀況及風險偏好的主張,明顯與事實不符;同時,李女士

前述的基金合同中包含了產品的風險告知內容,李女士亦在該合同上簽字確認並錄影

,故李女士稱錢景公司未告知其產品風險狀況的主張亦與事實不符。綜上,本院對李女士的該部分主張不予採信。

綜合以上分析,李女士所稱錢景公司在其購買理財產品中存在的不當行為的主張,證據不足,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信。在此情況下,李女士要求錢景公司賠償其理財產品的損失及其他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審維持原判

8月4日,北京法院審判資訊網公佈了二審民事判決書。根據判決書,李女士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於2022年7月14日立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中,李女士提交了證據,法院依法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本案中,

北京證監局的檔案內容不能體現與本案及李女士針對本案雙方糾紛進行舉報的關聯,亦不能證明該局認定錢景公司向不特定物件宣傳推介財智定增9號。

李女士在錢景公司連續多年多次購買大額金融產品,

其本人並非沒有投資理財經驗,應熟知購買產品的方式、流程,其在簽署《資產管理計劃交易類業務申請表》和《個人投資者風險屬性評估問卷》中,均有產品風險等級超出其風險承受能力時仍然購買該產品的意思表示,在“如果您所購買產品的風險等級超出您的評測結果,您是否同意繼續購買”的提問中選擇“是”,亦有李女士手持身份證和基金合同並口述合同相關內容的影片。

故一審法院結合在案其他證據認定錢景公司已盡適當性義務,向李女士推介產品並非向不特定物件推介私募基金,已盡到提示告知及瞭解產品的義務等並無不當,二審法院予以確認。對李女士所提的上訴理由,二審法院均不予採納。綜上所述,李女士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處理結果並無不當,應予維持。

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6009元,由李女士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記者 夏悅超

編輯 陳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