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刑事律師,庭審後、宣判前變更辯護律師:法官不同意怎麼辦

作者:張智勇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是西南地區首家也是重慶唯一一家專注刑事案件的專業化律師事務所,2021年度被國家司法部評定為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建所22年以來代理各類刑事案件上萬件)

例項:

某基層法院審理一起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委託兩名律師擔任其一審辯護人,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庭審。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最後陳述,法庭休庭擇日宣判。庭審中,被告人沒有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也沒有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庭審後、宣判前,被告人以辯護人未充分履行辯護職責、未有效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為由提出變更辯護人。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未當庭提出變更辯護人、辯護人當庭發表了質證意見和辯護意見、庭審程式已經完結、庭審活動合法有效,對被告人提出變更辯護人的申請不予准許。

觀點:

不允許被告人在庭審後、宣判前變更辯護人,是以法律程式為幌子變相剝奪被告人的辯護權。被告人在庭審後、宣判前變更辯護人是刑訴法

“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另行委託辯護人”規定的應有之意。不必重新開庭的情況下,判決書作出實質性評判即可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

【刑訴法明確規定,被告人在審判過程中可以另行委託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託辯護人辯護。”“在審判過程中”是指從法院受理案件時起直至宣判的訴訟階段,而不僅僅是庭審。

“審判”的文義理解,將“審判過程”理解為審理和判決,符合最平實的文義。《辭海》:“審判

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的合稱”。將“審判過程”只理解為“庭審”,而將庭審後、宣判前排除在“審判過程”之外,是對“審判”的人為割裂。

從刑事訴訟體系分析,庭審後

“休庭”意味著庭審的中止,而不是庭審的終結。刑訴法對擇期宣判的案件規定“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休庭”並不代表審判過程的終結,其後開庭宣判同樣是審判的一部分。參加、旁聽過刑事宣判的人都知道,法官坐在審判席上的第一句話是“現在繼續開庭”,因此,“宣判”是對“庭審”活動的繼續。“庭審”是對案件的審理,“宣判”是對案件的判決,“庭審”和“宣判”之間的程式期間當然屬於“審判過程”,一併計入審理期限。

類比適用二審書面審理情況下委託、變更辯護人的實際情況,也可以得出上述結論。在書面審理的情況下,被告人不可能知道二審法院書面審理的確切時間,被告人也就無法知道何時書面審理結束,在這種情況下要求上訴人在書面審理結束之前提出變更辯護人,既不現實,也不具備可操作性,無異於對上訴人的苛求。司法實踐中,二審法院在書面審理之後、宣判前允許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據此將二審宣判之前的階段均界定在

“審判過程中”。以此類推,一審法院宣判前,均屬於“審判過程中”。

【變更辯護人後的司法操作】

變更辯護人後是否需要重新開庭?

司法實踐對

“一審庭審結束後,審結前委託辯護人”持肯定的態度(見《刑事審判參考(第九十一期)》第

845

號指導案例),並認為辯護人只是提出辯護意見,沒有提交新證據的,可以將辯護意見寫入裁判文書,不必重新開庭;如果提交的證據可能推翻公訴機關指控的,或者可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的,應當重新開庭質證。借鑑上述觀點,變更辯護人後是否開庭也可以這樣操作:變更後的辯護人有新證據向法庭提交,法庭審查認為足以影響定罪量刑、確有必要開庭的,應當重新組織開庭質證;沒有新證據提交的,變更後的辯護人將其質證意見和辯護意見以書面形式提交法庭即可。

如何防止被告人濫用辯護權、恣意拖延審限、增加司法成本?

不可否認,允許被告人在庭審後、宣判前變更辯護人會導致被告人濫用權利的風險增加,無法避免被告人以辯護權為藉口隨意變更辯護人,使庭審無期限延期、案件久拖不決。這一問題可以透過限制變更次數的方式來解決。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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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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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釋》第二百五十四條關於拒絕辯護的規定,如果變更辯護人後,被告人再次拒絕辯護人辯護,法院可以允許,但是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託辯護人。將變更辯護人的次數限制為一次,既有利於保障被告人權利,又可以避免被告人惡意拖延時間。在保障權益與提高司法效率之間實現了平衡。

變更辯護人後判決書如何規範表述?

變更辯護人後,合議庭應該綜合評判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製作裁判文書,但判決書中需要載明辯護人變更情況。判決書中表述時對辯護人變更的情況可以做出如下說明:

“本院受理後,組成合議庭,依法公開審理了本案。檢察院指派

XXX

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

XXX

及其辯護人

XXX

XXX

到庭參加訴訟。庭審後,被告人提出變更辯護人,變更後的辯護人透過閱卷於

XXXX

XX

XX

日向本院提交書面辯護意見。現已審理終結。”

重慶刑事律師,庭審後、宣判前變更辯護律師:法官不同意怎麼辦

作者: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首席合夥人,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十佳律師,重慶最佳刑辯律師。執業二十五年,擅長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涉黑犯罪、毒品犯罪辯護,曾辦理過全國關注的不雅影片趙某霞案,貴州原副省長王某某職務犯罪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等大要案。

執業理念:只要我決定受理這個案子,擺在事實面前的只有一個日程—打贏這場官司。我將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託人解救出來,不管這樣做會產生什麼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