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潛逃10年--麻將桌上起爭執,持刀傷人致重傷

文章來源 | 房山檢察

打麻將本是一項娛樂消遣活動

但因為麻將桌上的小爭執打出“火花”

鋃鐺入獄就得不償失了

真實案例

2011年10月某晚,被告人田某像往常一樣,駕駛自己的電動車到高某家玩麻將。大家玩的正在興頭上,鄰居石某也過來“觀戰”,高某趕緊拉石某上桌頂替自己。被害人杜某便提議之前玩兒的不算,重新開始,因被告人田某正贏著牌,不願意從頭再來,後田某與杜某發生口角,二人在麻將桌上“針尖對麥芒”,互不讓步。高某等人見到田、杜二人起爭執便將田某勸到院子裡,不想田某在院子裡繼續與杜某對罵,杜某氣不過也追到了院子裡,田某便從其停在院內的電動車後座處,拿出一把尖刀扎向杜某的腹部致其重傷。田某將杜某扎傷後便持刀逃跑,連夜逃到了山東,後又輾轉到了河南,一逃就是十年。

2021年10月,被告人田某被抓獲。2021年12月,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以田某涉嫌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2022年7月,田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

檢察官說法:

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了犯罪的追訴時效,如果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就不再追訴,本案中田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追訴期限的規定,經過十五年後不再追訴。

值得注意的是,為了防止犯罪行為人利用追訴時效來逃避刑事處罰,我國《刑法》還規定了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情形: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本案中的田某案發後逃往外地,一逃就是十年,但其逃避偵查的行為屬於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情形,無論經過多少年都應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十七條【追訴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第八十八條【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情形】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來源:濟南市歷下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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