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禁毒日」算好人生賬!1.5克判3.5年,值嗎?

正值6月26日國際禁毒日來臨之際,文登區法院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了一起販賣毒品犯罪案件,

被告人馬某某販賣毒品1.5克,獲刑三年半。

「國際禁毒日」算好人生賬!1.5克判3.5年,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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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傳真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間,被告人馬某某

先後三次販賣冰毒(甲基苯丙胺)合計1.5克,獲利約18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多次販賣甲基苯丙胺,

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

。基於上述犯罪事實,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馬某某法定、酌定等量刑情節,最終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

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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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話說

販賣毒品是毒品犯罪的重要環節。該案在依法

從嚴判處主刑的同時,加強經濟制裁

,剷除毒品犯罪滋生土壤,充分發揮刑罰打擊和震懾功能,

彰顯了人民法院嚴厲打擊毒品犯罪、堅決剷除社會毒瘤的決心。

珍愛生命,遠離毒品,切莫因為好奇或者利益的驅使,走上毒品犯罪的道路

,僅僅因為一點毒品就毀掉人生中寶貴的時光,一念之差追悔莫及。遠離毒品是對自己的愛護,也是對他人的保護,廣大群眾要深刻認識到毒品的危害,切實增強禁毒意識,築牢禁毒思想防線,自覺抵制毒品犯罪,不吸毒、不販毒、不製毒、不種毒,堅決同毒品犯罪鬥爭到底。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

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

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來源: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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