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小到大,到現在才知道處方竟然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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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

是指由註冊的

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

(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

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稽核、調配、核對,並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

。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

處方的性質

一、法律性處方是重要的法律憑證,處方應正確、清晰,修改時必須重新簽名。因開具處方或調配處方所造成的醫療差錯或事故,

醫師和藥師

分別負有相應的法律責任。醫師具有診斷權和開具處方權但無調配權;藥師具有稽核調配處方權,但無診斷和開具處方權。

藥師要認真稽核處方和詳細用藥交代,每道程式完成後簽名。處方要按規定妥善儲存。

二、技術性開具或調配處方者都必須是經過醫藥院校系統專業學習,並經資格認定的醫藥衛生技術人員擔任。醫師對患者作出明確的診斷後,在

安全、合理、有效、經濟

的原則下,開具處方。藥學技術人員按醫師處方準確快捷地調配,並將藥品發給患者應用。

三、經濟性處方是藥品消耗及藥品經濟收入結賬的憑證和原始依據,也是患者在治療疾病,包括門診、急診、住院全過程中用藥的真實憑證。

處方的分類處方按其性質分為

法定處方、醫師處方和協定處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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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處方主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以下簡稱《中國藥典》)、局頒標準收載的處方,它具有法律約束力。在製備法定製劑或醫師開寫法定製劑時均應參照此規定。二、醫師處方是醫師為患者診斷、治療和預防用藥所開具的處方。三、協定處方是醫院藥劑科與臨床醫師根據醫院日常醫療用藥的需要,共同協商制定的處方。它適於大量配製和儲備,便於控制藥品的品種和質量,以提高工作效率,減少患者取藥等候時間。每個醫院的協定處方僅限於在本單位使用。

活動三處方的格式處方格式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

(以下簡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格式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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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處方前記、處方正文、處方後記。

處方樣式參見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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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處方為白色紙黑字,紙張大小:130mm×193mm。

1。標準處方格式Rp:藥品名(劑型)單位劑量×總量Sig。單位劑量用法每日次數例:Rp:青黴素80萬U×6支Sig。80萬Uimbid5%GS250ml×2瓶左氧氟沙星針0。2g×2支用法:5% GS 250ml|左氧氟沙星針 0。2g|ivgtt bid2。簡易處方格式Rp:藥品名(劑型)單位劑量用法每日次數×天數例:Rp:青黴素80萬Uimbid×35%GS 250ml ×1瓶|左氧氟沙星針0。2g×1支| ivgtt /bid

三、處方後記包括

醫師、配方人、核對人、發藥人的簽名和發藥日期

等。

四處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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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寫

處方書寫的基本要求(1)處方記載的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應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一致。(2)

每張處方只限於一名患者的用藥

。(3)處方字跡應當清楚,不得塗改。如有修改,

必須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4)處方一律用規範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或使用代號。

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

,藥品用法可用規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的語句。(5)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註明體重。

西藥、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

。中藥飲片應單獨開具處方。(6)

化學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須另起一行

。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7)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可按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藥物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註明在藥品右上方,並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後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製有特殊要求的,應在藥名之前寫明。(8)一般應按照藥品說明書中的常用劑量使用,

特殊情況需超劑量使用時,應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

。(9)為便於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稽核處方,醫師開具處方時,除特殊情況外必須註明臨床診斷。(10)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應畫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11)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必須與在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重新登記留樣備案。(12)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佈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複方製劑藥品名稱。醫師可以使用由衛生部公佈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13)藥品劑量與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

(g)、毫克(mg)、微克(μg)、納克(ng)

為單位;容量以

升(L)、毫升(ml)

為單位;有些以國際單位(IU)、單位(μ)計算。片劑、丸劑、膠囊劑、散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袋為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劑及乳膏劑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註明含量;飲片以劑為單位。(14)

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

;對於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註明理由。(15)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開具麻醉藥品處方時,應有病歷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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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處方中常見的外文縮寫及含義醫師在書寫處方正文時,如藥物的用法(包括劑量、服用時間及次數)和調配方法等內容,經常採用拉丁文縮寫或者英文縮寫表示。藥師應掌握處方中常用的外文縮寫,並理解其中文含義。處方中常見的外文縮寫及含義見表2-2。

■ 表2-2處方中常見的外文縮寫及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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