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羅馬監護制度:國家公權力

監護制度是私法領域中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國家對特殊民事主體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利的監督和保護。

作為擁有古代世界最完備法律的古羅馬,尤其是以私法領域最為發達,其監護制度也經歷了一系列的演變與變遷。

那麼,古羅馬監護制度是如何進行演變的呢?

古羅馬監護制度:國家公權力

古羅馬早期的監護制度

(一)家長權的確立

隨著古羅馬社會經濟的發展,古羅馬的經濟基礎完成了從氏族經濟向以工商業為主的農業經濟的過渡。平民階級的力量迅速崛起,成為古羅馬政壇上的一支新生的政治力量。

為了爭取政治權益,平民階層強烈要求古羅馬政府出臺成文法典以打破古羅馬貴族對司法權和法律解釋的壟斷。經過平民階層的不斷鬥爭,貴族最終做出了妥協。終於在,公元前450年,頒佈了古羅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銅表法》。

雖然此時的氏族經濟早已解體,但是家庭利益優先的思想深入人心,家長權被以法律條文的的形式確立了下來。

《十二銅表法》明確規定了家長權制度。在當時的古羅馬,時刻考慮的是家庭的利益。家長對家庭中的其他成員如妻子、家子女、家子媳、奴隸等都具有管理和監護的權利。

家長對家庭成員的人身和家庭財產有控制和支配的權利,有對家子婚姻的決定權。這個時候的家長權就是對整個家庭成員的監護權。

古羅馬監護制度:國家公權力

(二)監護權人的確立

在《十二銅表法》中的“繼承與監護”又具體規定了更為細緻的監護。在監護制度中確定了成為監護人的條件,它與繼承是息息相關的。

家長有權為家屬以遺囑的方式訂立監護人,如果家長生前沒有為家屬訂立監護人。那麼,根據中血緣關係的遠近來確定繼承的順序,按照繼承的序位成為監護人。

古羅馬監護制度:國家公權力

(三)被監護人的範圍

在羅馬法早期被監護人包括未適婚的自權人和適婚女子,根據《十二銅表法》的規定,婦女終身受監護。另外,未達適婚年齡而脫離了家父權的男子,亦應成為被監護的物件。

古羅馬監護制度:國家公權力

(四)女子監護權的轉移

在古羅馬社會,女子終身受監護。在“有夫權婚姻”的婚姻形式中,女子在未出嫁之前,其監護權在孃家的家長手裡,出嫁之後隨著其出嫁監護權從孃家的家長手中轉移到夫家家長的手裡。

在“無夫權婚姻”形式中,女子未出嫁之前,監護權在女子孃家的家父手中,出嫁之後,孃家的家父依然對其享有監護權。待家父去世以後,女子恢復自由人的身份。

古羅馬監護制度:國家公權力

(四)保佐制度

如果被監護人繼承了資產,為了防止被監護人對財產肆意揮霍,古羅馬制定了保佐制度。保佐人對被監護人進行監護和確認,當被監護人進行經濟活動時需要經過保佐人的同意。如果沒有保佐人的同意和確認,被監護人的交易屬於無效法律行為。

古羅馬監護制度:國家公權力

二、監護制度的變遷

(一)家長權受到了限制。

隨著古羅馬的社會經濟不斷髮展,古羅馬監護制度的內容發張了變化。隨著古羅馬對家長權的限制。使得家長權從對家庭成員的人身和財產的絕對支配,對家庭成員的隨意處罰的權利也受到限制。

家長不得隨意處罰家庭成員,家庭成員若犯了嚴重的錯誤由法院進行審判。

早期家長對家子的監護權逐漸演變成了國家要求其必須履行的監護義務,從國家法律層面上,古羅馬對被監護人越來越重視,被監護人的權益得到了法律的保護。

古羅馬監護制度:國家公權力

(二)被監護人的範圍變化

在羅馬法早期被監護人包括未適婚的自權人和適婚女子。到了優士丁尼時期,婦女終身被監護的規定被廢除。另外也將胎兒納入了被監護人的範圍。

古羅馬監護制度:國家公權力

(三)監護人的變遷

在古羅馬早期社會只有男子才有可能成為被監護人。而且,只要他在法定繼承的序位,無論這個人是否有能力行使監護權,他都可以成為監護人。

但是到了古羅馬後期,法律嚴格要求逐漸對監護人加以法律上的限制,比如:精神病人(聾啞人)不可以成為監護人。

在沒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的情況下,裁判官和保民官在必要時可自行任命監護人,被任命的監護人沒有正當理由不能拒絕擔任監護人。

國家任命監護人必須由利害關係人申請,利害關係人有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申請官選監護的義務,若利害關係人不履行申請義務,將承擔法律責任。國家任命監護人的制度,開創了國家制定監護人的先河。

古羅馬監護制度:國家公權力

(四)監護權人的限制

為了防止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羅馬法開始規定對監護權人的監督。既有事中監督又有事後監督。

事中監督即在監護的過程中,監護人在就職時要履行要約承諾,提供保證人。保證人對監護人在監護的過程中的不誠實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使得保證人能夠真正履行對監護人的監護義務的監督責任。

事後監督,法律賦予了被監護人的監護之訴和管理之訴,當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收到侵害時,被監護人有對監護人提起訴訟的權利。

市民法明確規定,監護人不得以被監護人的財產贈與他人,即使有償行為,也必須出於監護人的善意。只有為監護人的利益而行使的經濟行為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被監護人的財產無正當理由而減少時,監護人理應履行賠償責任。

古羅馬監護制度:國家公權力

結語

縱觀古羅馬監護制度的變遷,可以看出古羅馬的立法理念從家庭主義向國家主義的過渡。國家從保護家庭利益為主轉變為為國家培養人才轉變,監護制度也從一種權利逐漸演變成為一種責任義務,進而受到國家公權力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