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和撫養人有何區別?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監護人和撫養人有何區別?

法妞網友諮詢:

監護人和撫養人有何區別?

蔣興明律師解答:

可作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可作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有: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近親屬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可作未成年人的撫養人有: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父母死亡,有負擔能力)

成年人不作為撫養權的物件。

故監護權和撫養權的主體、物件不一致。

《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撫養權既屬父母的法定權利也屬父母的法定義務。是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的一種人身權利,即對未成年子女的養育、保護的權利與責任。

在未給被監護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的情況下,單純的不履行監護職責,直接後果是喪失監護權,目前法律沒有規定對應的刑事責任。有撫養能力的父母,在未給被撫養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的情況下,單純的不履行撫養義務,會觸犯《刑法》中的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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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興明律師補充:

《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監護人無論是因不履行監護職責,還是因主動侵害,導致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就應當承擔對應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和刑事責任。未成年人的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撫養人,同時也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所以同樣適用監護人損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蔣興明律師結語:

撫養人是監護人,但監護人不一定是撫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