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與小三約定分手費,另一方可以主張返還嗎?

夫妻之間有一方出軌,違反忠誠義務,但由於夫妻感情深厚不想離婚,迷途知返,但還是給了小三分手費。由於一方的悔過並沒有離婚,婚姻關係還存續,另一方認為給小三分手費侵犯了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小三返還分手費。

夫妻一方與小三約定分手費,另一方可以主張返還嗎?

當一方給了小三分手費,這屬於個人的贈與行為,既然是自願給的,便是小三的了,不能要求返還。但是如果婚姻關係依然存續,那麼分手費就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需經過另一方的同意才能贈與。最後,如果夫妻一方沒有經過另一方的同意,便不能進行共同財產的使用,另一方可以要求返還。

一般來說,夫妻雙方在結婚後,保持婚姻關係的這期間所得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工資、獎金等。

2、夫妻雙方共同進行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

3、透過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夫妻二人共同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作為共同財產擁有的財產,比如住房補貼、公積金等。

按照法律法規,為了離婚或者解除同居關係,自願地給予對方財產,屬於贈與行為,一旦贈與就不能夠要求返還了,起訴至法院也不會支援返還,但是在婚姻存續期間擅自侵犯婚姻共同財產的,可以起訴至法院進行受理。

但是當雙方在離婚後,一方才發現對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侵犯了共同財產權,給了小三分手費,依然可以起訴他,要求返還應有的財產,如果情況複雜,可以諮詢律師,使用法律授權維護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