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購房及婚後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購房及婚後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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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調整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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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我國法律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

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綜上可知,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係為止的婚姻關係存續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購房及婚後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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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範圍

法律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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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購買房屋的情況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比如,婚前個人按揭買下的房產,即使婚後共同還貸,按照的規定,如果沒有約定《民法典》,在分割時當然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共同還貸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額予以退還。房產增值的部分,當然由所有者享有。這應當是原則。法官當然也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困難的一方判決所有者予以幫助、補償。但是這並不是對共同財產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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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的情況

如果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而此時子女已經結婚,父母希望出資所購房屬於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並不享有權利,那麼要在購房前到公證處辦理贈與公證,將購房所需資金贈與自己的子女個人所有,然後子女以此資金購房才屬於子女個人所有。不過子女必須舉證,證明購房資金全部是由父母贈與,無配偶出資。

或者父母購房時就以自己為產權人,然後透過贈與或者遺囑的方式指定贈與子女個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繼承後屬於子女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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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房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1、如果房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婚後拆遷安置的房產仍然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安置房或補償款雖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得,但其實是個人房屋產權的權利轉換形式,就是說由於原有個人房產被拆,拆遷人才給其補償了安置房或補償款,說明該安置房或補償款的獲得是以個人房產的拆遷為前提,以對被拆遷房享有所有權為基礎。根據民法物權效力的延伸理論,安置房是原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的轉換形式。

但是目前在對公民私有房屋拆遷時,拆遷部門會對被拆遷房給予現金形式或房產形式進行補償,但補償的房產的可能會超出原房屋面積,對超出的面積如何認定的問題,應注意如果超出面積是對原住房的等值補償,則該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個人財產,

2、如果超出面積要求得原房主購買,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則不能全部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應視為雙方對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財產使之增值,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可知,如果這個拆遷房是在夫妻雙方婚前購買的話則不算是共同財產,但如果是夫妻雙方婚後才買的話就屬於是夫妻共同財產了,對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有具體的定義的,具體可以看看上述詳細說到的,但是這個對於共同財產具體還是要自己去了解清楚一些相關的資料。

以上就是夫妻共財產及房屋購置、拆遷房相關得問題。文章來源於律師網,僅供學習交流,如有侵權請聯絡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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