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車在拖走後自燃》後續丨車主不服被判賠償判決

2017年6月26日,武鳴居民覃先生的麵包車因交通事故受損被拖走。當晚,該車在停車場因電氣線路故障發生火災,並導致其他4輛轎車被燒燬。

《事故車在拖走後自燃》後續丨車主不服被判賠償判決

本報2018年2月7日A9版的報道。

之後,其中一輛被燒轎車的車主潘先生起訴覃先生、涉案停車場的管理公司、道路交通施救隊、相關保險公司等四方。2018年12月26日,武鳴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覃先生賠償原告車輛損失8。16萬元,並負擔案件受理費1530元。覃先生不服判決並已上訴。

起訴:轎車被扣後起火

2017年5月16日,潘先生的小轎車發生交通事故,被南寧市交警支隊十五大隊依法扣留,並存放於武鳴區紅嶺道路交通施救隊停車場。當年7月12日,他處理完交通事故違章後,收到了交警十五大隊出具的被扣押車輛放行條,但取車時發現車子已被燒得面目全非。

瞭解到車子被燒的緣由後,潘先生多次與相關四方協商賠償事宜,但均被拒絕。潘先生隨後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停車場的管理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13。8萬元,覃先生負連帶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全額責任保險的範圍內先行賠償,超出保險限額賠償部分由停車場的管理公司、施救隊、保險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本案訴訟費由四被告共同承擔。

答辯:三單位均稱自己無責

在2018年9月26日的公開開庭審理中,停車場的管理公司辯稱,他們對場地內停放車輛已經盡到了保管義務,而不具有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無須對原告承擔安保義務等。即使他們需要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也僅應當在被告覃先生或麵包車生產廠商承擔賠償責任後,才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施救隊辯稱,涉事停車場不是其經營管理的,他們對涉事停車場因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沒有任何法律責任;交警也沒有委託其保管被查扣的車輛,他們不承擔保管不當的法律責任等。

相關保險公司則辯稱,車輛是在被扣押期問受損,而非使用過程中受損。根據他們與潘先生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被扣押、收繳、沒收、政府徵用期間,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條款,符合保險原理和公平原則。

車主:“主客觀上無過錯”

作為此案的被告之一,覃先生也辯稱,他所駕駛的麵包車是在事故後被交警以違章為由扣押。車輛被停放於涉案車輛停車場當晚,因下雨引起電氣故障發生火災損毀。對於潘先生的車輛損失,他不是侵權人,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客觀上,也不是他主動將車輛停放在涉案停車場。車輛是交警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扣押後,委託第三方代為保管,他當時已經失去對車輛的實際控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覃先生還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由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對火災發生時原告車輛的價值以及實際造成的損失進行鑑定,潘先生主張財產損失13。8萬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判決:麵包車車主賠償8萬多元

法院經審理認定,消防部門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為麵包車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相關二手車評估公司接受停車場所屬公司的委託,對潘先生的車輛進行了鑑定評估,並出具了《舊機動車鑑定評估報告書》,評估結論為,車輛評估價格8。2萬元,火燒後約值400元。

火災屬於自燃性質,停車場發現火災後及時報警並組織人員救火,盡到了安全注意義務。因此,潘先生關於要求停車場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援。因案涉停車場不是施救隊經營管理,施救隊對本案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潘先生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車輛被交警依法扣留,符合約定的保險公司免除商業險賠付責任的情形,且保險公司已就免責條款的內容在投保單中交原告簽字確認,故保險公司有權依商業險保險合同的約定免除商業險的賠付責任。

覃先生認為發生火災是由於停車場保管不當的原因導致,但並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故對覃先生的辯解意見,法院不予採信。法院認為,覃先生作為麵包車車主,負有保持車輛處於安全適用狀態及及時排除車輛隱患的責任,潘先生的車輛損失是由覃先生的麵包車起火所造成,該損失應由覃先生承擔。

2018年12月26日,武鳴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覃先生賠償潘先生車輛損失8。16萬元,駁回潘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530元,由覃先生承擔。

自己的麵包車被拖走後燒燬,目前還在走法律程式探究誰該擔責,自己卻被判要向另外受損失的車主賠償。2019年1月4日,覃先生表示,他不能接受這樣的判決,目前正在走程式上訴。

值班編輯丨陳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