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熱水器漏電致25歲租客死亡,房東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年輕租客因出租房熱水器漏電

不幸身亡

其父母要求房東

賠償百萬餘元

對於這件事

法院怎麼判?

共用熱水器漏電,

一租客觸電身亡

2019年,張某到河南省鄭州市務工,透過某房屋託管公司租住房東袁某所有的一間房屋,與其女友鄭某同住,與其他租客共用同一衛生間。之後,房東與託管公司解除託管關係,租賃期滿後,雖未與房東重新簽訂書面合同,但其女友鄭某與房東袁某口頭溝通達成續租合意,並透過微信轉賬向袁某支付了租金。

續租期內,2020年12月12日下午,張某使用租住房屋的電熱水器洗澡,因熱水器發生漏電,張某不幸觸電身亡,時年25歲。公安機關經勘驗調查,認定該案件非刑事案件。

張某父母認為,房東袁某應確保其提供的房屋及熱水器等設施安全,並對涉案房屋的電路、電器等設施具有安全維護義務,對受害人張某觸電身亡具有過錯,給死者家屬精神上造成重大傷害,遂向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袁某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撫慰金、鑑定費、遺體存放費等合計100萬餘元,並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保全費用。

出租屋熱水器漏電致25歲租客死亡,房東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法院:租客與房東各自承擔50%的責任

庭審中,原告張某父母向法院提交了接警證明、租約、詢問筆錄、住宿訂單憑證、戶口本影印件、死亡原因鑑定意見書及各種費用收據發票等證據支援其主張。被告袁某則辯稱,自己在本次事故中,主觀上無任何過錯,客觀上也未直接或間接實施任何侵權行為,原告訴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駁回,但基於人道主義的角度,自己願意對原告進行適當經濟補償。

經開庭審理查明,在事故發生三天前,已有其他房間的租客告知張某衛生間有漏電現象。經河南法醫學會司法鑑定中心對受害人死亡原因進行鑑定,受害人張某符合電擊死。經鑑定機構現場勘驗,房屋內衛生間熱水器使用的插座迴路不存在漏電情況,房屋內熱水器存在漏電。

被告袁某稱,該熱水器系其於2011年、2012年左右安裝,具體安裝時間已記不清,大概有七八年了。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與張某形成了事實上的房屋租賃關係,作為出租人應當保證其提供的租住房屋及附屬設施安全並符合約定用途,且負有維修義務,應對張某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張某明知衛生間存在漏電情況仍使用,自身存在過錯,應減輕被告的責任。

綜上,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及事故發生的成因及損害後果大小,

酌定被告與受害人張某各承擔50%的責任,判決被告袁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3萬餘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根據過錯大小確定責任比例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

本案焦點在於被告對受害人死亡是否有責任及責任比例。

被告與受害人形成事實上的房屋租賃關係。被告與受害人雖未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但經過被告與受害人同住女友透過口頭溝通續住、微信支付租金,被告與受害人已就續租事宜達成合意並實際履行,形成了事實上的房屋租賃關係。

出租人有義務保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並符合約定用途。

在租賃期間,被告作為出租人應當保證其提供的租住房屋及附屬設施安全並符合約定用途,且負有維修義務。該房屋內熱水器系老舊電器,年久失修,致使受害人在租住期間在租賃房屋衛生間內洗澡時因衛生間內熱水器漏電導致觸電身亡,被告作為出租人應對受害人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受害人張某作為一名成年人,其在使用前明知衛生間內熱水器存在漏電情況,既未告知被告維修,亦未自行維修至能夠安全使用狀態即使用,自身存在過錯,應減輕被告的責任。

根據《民法典》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依照《侵權責任法》《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

判決被告袁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3萬餘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綜合:金水區人民法院、CCTV今日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