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之聲:“樓上著火跟我有關係嗎”惹怒全網,堵塞消防通道要不要入刑懲治?

日前,遼寧省瀋陽市某小區深夜建築物外牆突發大火,有私家車主被質疑阻礙小區消防通道,導致初期火情沒有得到有效控制。

“樓上著火跟我有關係嗎”

惹怒全網!

12月2日晚,遼寧瀋陽渾南新區SR新城A座102號商住樓外牆保溫材料突發大火,導致5層以上樓體燒焦。經過3個多小時的全力撲救明火連夜被撲滅,298戶居民被緊急疏散轉移,未發現人員傷亡。但有關人員表示:原本只是五樓的一戶視窗外牆保溫材料起火,由於離樓體最近的消防通道被停放的車輛堵塞,未能及時在初期階段控制火情,導致幾分鐘內火就躥到了樓頂。

中國之聲:“樓上著火跟我有關係嗎”惹怒全網,堵塞消防通道要不要入刑懲治?

群眾:

“就等你下來呢,這人找不著啊!你看這車咋進來的,全給你錄著呢!”

車主:

“隨便,你樓上著火跟我有關係嗎?你防火通道就這一個啊?”

群眾:

“消防給你原話你這車檔礙了,懂不?你等法院吧!”

這是當晚這輛擋住小區消防通道的私家車主與在場質疑群眾的激烈交談,雖然當時大家都有些情緒失控,但其中的一句樓上著火和我有關係嗎?使其成為這幾天網上流行的一個高頻詞。

中國之聲:“樓上著火跟我有關係嗎”惹怒全網,堵塞消防通道要不要入刑懲治?

不少網友在網上發表評論表示應該有更加嚴格的法律法規來震懾這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央廣記者從瀋陽市應急局獲悉,目前,本次火災的善後安置工作正在有序開展,起火原因正在進一步調查之中,對於阻擋消防通道的私家車主該如何處理?瀋陽市消防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目前正在取證認定階段,有了明確的說法後該車主將承擔相應的後果。

工作人員:

“我們還在核對這事,因為這裡面需要一些問題界定,比如這(條路)到底是不是消防通道,有個取證的過程才能執法。”

萬幸的是,這起火災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目前,事故仍在調查中,但是顯然,如果消防通道暢通,消防部門會更快的控制火情。有網友點評說:“堵塞消防通道等同於謀殺”。話說的很重,但也引發不少共鳴。

“最多罰款500”

私家車堵塞消防通道違法成本太低

堵塞消防通道的行為到底該如何認定?現行法律的相關處罰是否過輕,威懾不夠?當一個區域或者是道路被確定為消防通道,意味著什麼?

遼寧成功金盟律師事務所律師奚鵬分析:

“通常意義上,我們消防指的‘消防通道’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在火災發生過程中用於人員疏散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第二種情況指的就是用於消防車通行的消防車通道。均是以保證暢通,不能被佔用、堵塞、封閉為前提。能夠保證火災發生的時候,被困人員能夠順利的疏散,救援車輛,能夠透過消防車道靠近著火建築實施撲救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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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鵬曾經是公安消防現役部隊中校警官,專業從事火災事故調查、消防安全監管工作20年。佔用消防通道將受到怎樣的處罰?

奚鵬說:

“根據現行的法律,如果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可以援引消防法進行處罰,單位一般是責令改正,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一般是警告,500元以下罰款。”

如果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將可能面臨治安處罰。

奚鵬:

“一般治安處罰的情況是警告,2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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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朱巍分析,如果把車停到了消防通道上,影響了消防車的進入,導致火災無法及時的撲救,車主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但現行法律的處罰很低。

朱巍:

“停車佔用消防通道,只是在造成重大事故的時候,車主才承擔刑事責任等重大法律責任。如果沒有造成嚴重事故,或者停一會就開走了,最多也就只是500塊錢的罰款。所以從這個角度看,違法成本確實是太低了,火災這樣緊急的事故無時無刻都可能存在,所以保持這種消防通道的暢通是業主的法律責任,也是物業公司的法律責任。”

堵塞消防通道等於阻礙救援

應加重懲罰

堵塞消防通道就等於阻止生命救援,其危害性比高樓拋物可能還要嚴重。前不久,最高法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有媒體概括成“高樓拋物‘入刑’”,堵塞消防通道是否可以仿照這個處罰?中國人民大學虛假訴訟治理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王朝勇律師認為,“入刑”這種說法不準確。

王朝勇:

“它不像危險駕駛罪專門增加了個新的罪名,最高院的意見是進一步明確了法律的適用:如果是故意高空拋物,可以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針對特定的人,根據後果定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包括現在樓道內消防通道堵塞,如果要入刑就必須增加一個新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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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行為可能造成非常大的社會危害性,造成嚴重後果,才會以刑法來調整,佔用、堵塞、封閉消防道是否應當“入刑”?

奚鵬分析:

“有待於商榷,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的行為,可能就會導致嚴重的人身損害或重大的財產損失。從這樣的一個情況來看,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這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可能較從前更為突出的顯現出來。這樣就有必要上升到刑法調整的範圍內。”

有的物業公司喊冤:業主偏往消防通道上停,管不了。

王朝勇認為:

“他們不是不知道,只是過於自信,認為出不了事,好多重大火災(的發生),(都是)以為沒事結果出大事。”

朱巍建議,加大處罰力度,加強物業公司責任。

朱巍:

“建議將這種佔用消防通道的處罰力度適當提高,賦予物業公司更多的管理許可權,而且要求物業公司如果沒有辦法做好管理,保持消防通道的暢通,物業公司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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