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時效”你真的瞭解嗎?

“追訴時效”你真的瞭解嗎?

我們知道違法行為發生後有一定的追訴期限。一是為了社會和人心穩定,二是為了節約司法資源,集中力量辦理現行案件。在治安處罰中,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未被發現的,公安機關就不能再追究其違法責任。其他的行政處罰追究責任期限是2年,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當然,如果違法行為連續進行,就要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刑事追訴時效相比行政違法責任追究期限要複雜一些。它是指刑法規定的,對犯罪人進行刑事追究的有效期限,超過此期限,司法機關就不能再追究。下面重點說一下刑法的追訴時效。

一、

追訴時效的期間

追訴時效設定了四個檔次:5年、10年、15年與20年。

(1)

法定最高刑不滿5年(不包括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

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包括5年)不滿10年的,經過10年。

(3)

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包括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

(5)

如果20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二、

追訴期限的計算

1、

追訴期限自犯罪之日起計算,若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持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2、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到審判之日為止。只要在審判之日還沒有超過追訴期限就能追訴。

3、

追訴期限以內又犯新罪的,會導致追訴時效中斷的後果,即前罪的追訴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4、

公檢法應立案未立案的,不受訴訟期限的限制。

5、

在立案或受案後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這一點最容易讓人產生誤解,很多人只看到前面的“立案”就以為只要公安機關立了案,就可以無期限追訴犯罪行為,而沒有理解後一個限定詞“逃避偵查、審判的”。什麼是逃避偵查、審判呢?它指的是罪犯行為發生後,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妨礙到司法機關對事實的偵查或案件審判仍然放任其發生,這要結合案發後嫌疑人的具體行為來判斷。客觀上嫌疑人採取了逃避偵查和審判的行為,比如逃跑、藏匿、隱匿身份、指使他人作偽證等,並且這些行為給司法機關的偵查和審判活動造成了妨礙。

“逃避偵查、審判”

僅限於積極的、明顯的、致使偵查、審判工作無法進行的逃避行為。其中毀滅證據、串供不屬於這裡的“逃避偵查、審判”。

需要注意實踐中有可能影響“立案後未逃避偵查情形的認定”,最為典型的即為被害人的信訪、投訴情形,這會形成訴訟時效的延長。

正是因為追訴時效制度的存在,促使我們司法機關積極行使司法權,及時偵查取證、提起公訴、不能隨意浪費國家的司法資源。對於我們當事人來說,也要積極維護自己利益,不要躺在權力上睡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