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得好!福州一小夥子竟然在這個地方偷偷販賣毒品

近日,小編據12309中國檢察網獲悉,平潭縣人民檢察院公佈了一起一男子多次販賣毒品的案件。

抓得好!福州一小夥子竟然在這個地方偷偷販賣毒品

被告人高財琪,男,1995年生,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福建省平潭縣,現住福建省平潭縣。

因涉嫌販賣毒品罪,經平潭縣公安局決定,2021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經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潭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平潭縣公安局偵查終結,

以被告人高財琪涉嫌販賣毒品罪,於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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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3日19時許、1月6日23時許、1月30日16時許,被告人高財琪在平潭城關江仔口附近先後向念某某販賣毒品“K粉”三次,每次均為1克,分別透過微信轉賬各收取購毒款500元,共計1500元。

2019年3月3日18時許,被告人高財琪在平潭城關江仔口附近向林某某販賣毒品“K粉”一次3克,透過微信轉賬收取購毒款1500元。

2021年11月28日,被告人高財琪經動員自動到敖東派出所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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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財琪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向他人販賣氯胺酮(俗稱“K粉”)四次共計6克,屬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高財琪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高財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的罪,是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應當從重處罰;其有吸毒行政違法行為,酌情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建議對被告人高財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並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