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販賣毒品 獲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五千

近日,福建省上杭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販賣毒品案,判處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並追繳違法所得。

經審理查明,2019年9月間,被告人廖某先後九次以廖某文為收件人,透過微信以每盒50元的價格,向山東省濟南市某藥店工作人員徐某購買90盒(1板/盒,10粒/板)泰勒寧。2019年9月8日以每盒100元的價格向鄭某購買2盒泰勒寧。後為從中牟利,被告人廖某多次向劉某、葛某販賣,得款共計人民幣2693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廖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多次向他人販賣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國家管制精神藥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關於被告人廖某提出其未向劉某和葛某販賣泰勒寧,微信轉賬屬於借款或出資購買泰勒寧支付的貨款的辯解意見,經審查,上杭縣公安局調取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證據間能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證實被告人廖某透過微信購買泰勒寧後分別向劉某、葛某販賣的事實。因此,被告人廖某在法庭上翻供無理,其辯解理由不當,不予採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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