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施工先開發票如何財稅處理

實務中,有很多的建築施工企業只要開具了發票,就一定要按照開具的發票確認收入。目的就是要迎合稅務機關以票控稅的要求。其實,建築施工企業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與企業所得稅收入實現、會計收入的確認並非完全一致。下面以施工企業未動工之前收到動工款開具發票如何財稅處理分析如下:

一、增值稅方面,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因此,施工企業在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前已經開具發票,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企業開具9%稅率專票時,應當確認增值稅銷售額。如果雙方可以協商一致開具建築服務預收款的不徵稅發票,則此時也無需確認增值稅銷售額。

二、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受託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裝置、船舶、飛機等,以及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的規定:(三)企業應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勞務收入總額,根據納稅期末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年度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後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後的金額,結轉為當期勞務成本。依據上述政策,企業所得稅的收入應該按照完工進度來確認。因此,如果尚未開工先開具發票,不應該確認企業所得稅的收入。

三、會計處理方面,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十二條規定,對於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在該段時間內按照履約進度確認收入,但是,履約進度不能合理確定的除外。企業應當考慮商品的性質,採用產出法或投入法確定 恰當的履約進度。其中,產出法是根據已轉移給客戶的商品對於客戶的價值確定履約進度;投入法是根據企業為履行履約義務的投入確定履約進度。對於類似情況下的類似履約義務,企業應當採用相同的方法確定履約進度。當履約進度不能合理確定時,企業已經發生的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的,應當按照已經發生的成本金額確認收入,直到履約進度能夠合理確定為止。依據上述政策,會計上確認收入是遵循履約進度,因此,如果尚未開工,會計核算上也不應該確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