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失身份證後“被法人”還上黑名單,怎麼辦?

擬任某公司法人代表,哪知被工商告知自己已是某公司已擔任某企業代表人,企業已登出,本人已上工商黑名單,因此不能再擔任法人。然而這家公司與自己完全沒有關係,因身份資訊被冒用,如今陷入了“被法人”的境地,怎麼辦?

原告:許鵬,男,湖南長沙人。

被告:上海昌方園林綠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區綠化鎮富華路。

法定代表人:楊堃。

第三人:楊堃,男,住湖北武漢。

丟失身份證後“被法人”還上黑名單,怎麼辦?

案情簡介:

2013年年初,

許鵬來上海出差,不慎遺失錢包包括身份證其法律意識淡薄急著返家並未報警及採取措施,用駕照購買火車票回家後於2013年3月12日重新辦理了新身份證。

許鵬原本與朋友在2008年一起在武漢註冊武漢天倫物流有限公司,系股東,從未參與過其他公司及經營其他行業。

2016年因公司需拓寬業務,被武漢工商局告知“許鵬”在上海註冊的昌方園林公司被工商局列為黑戶,影響自己物流公司的業務開展。

為何自己會上了黑名單?這家自己從沒見過的公司究竟是怎麼回事?思來想去,許鵬回想自己在上海曾遺失身份證,是否與這次丟失身份證有關係?

後許鵬多方向公安機關、市民熱線及律師詢問,聯絡到上海市工商局,並利用來滬出差的機會崇明區工商局報案。報案後,許鵬被工商局告知該類事件已經發生多起,並讓

許鵬做了筆跡鑑定,發現許鵬與昌方園林公司登記文字上“許鵬”並不一致。

得到鑑定結果後,工商局讓許鵬回去等通知。許鵬認為,自己不認識昌方園林公司任何一人,也不認識任何該公司的股東。因身份證被冒用導致自己上了工商黑名單,因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確認許鵬不是被告昌方園林公司的股東和監事;並承擔本次訴訟產生的費用。

丟失身份證後“被法人”還上黑名單,怎麼辦?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確認如下事實:

被告昌方園林公司成立於2013年6月

,註冊資本為50萬元,工商登記股東為許鵬(出資額20萬元,出資比例40%)、楊堃(出資額30萬元,出資比例60%),由楊堃擔任執行董事,許鵬任監事。

2013年6月4日,上海鼎邦達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載明:根據協議、章程的規定,貴公司(即昌方園林公司)申請登記的註冊資本為50萬元,由全體股東分期於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本次出資為首次出資,出資額為10萬元,應由全體股東於2013年6月3日之前繳納。經我們審驗,截止2013年6月3日止,貴公司已收到全體股東繳納的首次註冊資本拾萬元整。股東以貨幣出資。

2016年12月23日,被告處於吊銷未登出狀態。

經原告委託,2020年12月8日,司法鑑定科學研究院對存檔

於上海市崇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商登記材料中2013年6月6日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2013年6月6日的《上海昌方園林綠化有限公司章程》、2013年6月6日的《股東會決議》的複製件中“許鵬”的簽名字跡(以上簡稱檢材),

與2020年11月3日的許鵬在本庭當庭的簽名字跡(以上簡稱樣本)進行比對鑑定

司法鑑定科學研究院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

鑑定意見為:檢材上需檢查的“許鵬”簽名不是出自於許鵬的筆跡。鑑定費4500元由原告預交。原告對鑑定報告無異議,本院對該鑑定報告予以採信。

另查明,工商登記檔案中原告的身份證有效期為2007年10月31日至2027年10月31日。原告於2009年8月18日補辦身份證,現其身份證有效期間為2009年8月18日至2029年8月18日。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交的工商內檔材料、長沙市公安局東塘派出所證明、原告身份證影印件等以及當事人當庭陳述、《司法鑑定意見書》等予以佐證。

丟失身份證後“被法人”還上黑名單,怎麼辦?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許鵬的主要理由為自己被他人冒用身份證資訊成為被告公司股東,被告設立時的工商登記材料上許鵬的簽名均非其本人簽署且身份證亦早已遺失,且提供了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其主張。根據被告另一股東暨法定代表人的陳述,其亦對公司的設立和其他股東的情況並不知情,以上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原告身份證被冒用的事實,故對原告該主張予以採信。

鑑於被告工商登記資料中原告的簽名非其本人所籤,亦非其本人真實意思表示,故該簽名行為應屬無效,對原告及被告均不具有約束力,故原告認為其不具備被告公司股東和監事資格的訴請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援。被告及第三人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視為放棄抗辯的權利。

據此,一審法院

判決

如下:

一、確認原告許鵬不具有被告上海昌方園林綠化有限公司股東資格;

確認原告許鵬不具有被告上海昌方園林綠化有限公司監事資格。

二、案件受理費80元、公告費560元、筆跡鑑定費4500元,合計5140元,由被告上海昌方園林綠化有限公司負擔。

丟失身份證後“被法人”還上黑名單,怎麼辦?

案件之外,需要關注的是個人資訊被盜用之後,受害者維權成本的問題。據調查顯示,個人身份資訊被冒用主要分兩種情形:

一種是身份證丟失,原身份證被冒用;還有一種是身份證委託給別人使用時被冒用。

身份證被冒用後,受害者可能背上

兩口“黑鍋”:一是別人掙錢“你”納稅,二是別人欠錢“你”還錢。如果被冒用的企業出現問題,還可能遭遇消費行為受限、無法申請信用卡、無法獲得政府採購市場的招投標機會等。

為證明“我不是我”,受害人不僅花費大量時間,還可能被“踢皮球”。在司法實踐中,一旦涉入法律糾紛,受害人想要證明自己無辜難度不小。

要承擔舉證責任,如提供證據證明本人未參與、不知情,屬於被冒用。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還要證明工商登記中非本人簽名、未參與公司經營分紅等等。

因此,在當前體系下,我們能做到的就是

保護好自己的個人資訊

一旦發現丟失、被盜及時就近就地申報掛失並儘快補領新證,有效期滿及時換領新證並交回舊證。登記包含指紋資訊的居民身份證可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可隨時到公安機關辦理。

網路圖源,圖文無關,侵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