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一例因藥物副作用致病人死亡,醫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例

一、基本案情

孫某緊為患者孫某某的父親,劉某芝為孫某某的母親,孫某某無配偶及子女。孫某某因20年前在婚事受挫後出現夜眠差、亂語、行為異常,曾多次赴x醫院(在x縣就診,最近一次是2015年4月24日),期間沒有規律用藥,近幾年病情進一步加重。在進入x鎮x康復醫院治療前10余天症狀加重。

醫療糾紛:一例因藥物副作用致病人死亡,醫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例

2019年3月14日上午10時由當地公安派出所民警協助送至x鎮x康復醫院精神科,該院對孫某某應用保護性約束,10:33分肌注氯丙嗪25mg+氟哌啶醇5mg+東莨菪鹼0。3mg,12:20分孫某某出現意識喪失,呼之不應,口唇青紫,大動脈搏動消失,立即給予心臟三聯、呼二聯藥反覆應用,氣管插管、胸外按壓等搶救措施,30分鐘後仍無自主呼吸,於12:59分宣佈臨床死亡。

孫某某死亡後院方報警並通知其親屬來院處理,經公安機關介入後,立即調閱影印了有關病歷、封存並提取了救治孫某某用過的注射器和治療用藥的安瓿。

二、患方觀點

被告醫院存在醫療過錯行為導致孫某某死亡,對原告及其家庭造成極大的損失,要求被告予以賠償。

三、醫方觀點

1、對原告所述“強行使用藥物”的辯駁。患者孫某某,男,45歲,2019年3月14日上午10時由當地公安派出所民警協助送至我院精神科,其父孫某緊代為主訴:患者20年前在婚事受挫後出現夜眠差、亂語、行為異常,曾多次赴x醫院就診。

,沒有規律用藥,近幾年病情進一步加重,診斷為精神分裂症,近10天來症狀更為惡化加重。入院後給予各項檢查,血壓160/70mmHg,心電圖示HR134次/分,竇性心動過速,診斷為精神分裂症、心律失常、竇性心動過速、高血壓。

因患者極不配合,根據病情,為防止患者出現自殺、自傷等意外事件發生,我院按規定與患者父親簽訂《約束帶使用告知書》,給予患者應用保護性約束,10:33分肌注氯丙嗪25mg+氟哌啶醇5mg+東莨菪鹼0。3mg,我院根據患者孫某某的緊急病情及病史,使用藥物符合該病情的適應症,不存在原告所述“強行使用藥物”之說。

2、對原告所述“毒物、屍檢鑑定意見”的辯駁,患者孫某某於當日12:20分突然出現意識喪失,呼之不應,口唇青紫,大動脈搏動消失,考慮為呼吸心跳驟停,立即給予心臟三聯、呼二聯藥反覆應用,氣管插管、胸外按壓等搶救措施,30分鐘後仍無自主呼吸,於12:59分宣佈臨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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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按規定履行了告知屍檢義務

2019年3月18日醫患雙方達成協議,委託x醫學院司法鑑定中心進行屍檢。x醫學院單方面委託x司法鑑定科學研究院對常見毒物成分分析,我院對此有異議,建議鑑定人出庭接受詢問。

由於患者體型肥胖且血壓較高,心電圖也提示竇性心動過速,患者在高血壓、心律失常且在激越狀態下,本身就具有極大的猝死可能性,且患者自服氯氮平,再加上患者本身心肌梗死灶,進一步對心臟產生強烈抑制作用,導致心源性猝死。綜上所述,我院對孫某某的整個診療過程中無違法行為,無醫療過錯,患者的死亡系其本身疾病急劇惡化的結果,與醫療行為無因果關係。

四、屍檢結果

結合臨床用藥兩小時後突發呼吸心跳停止案情,和檢出迴圈血中存在“氯氮平和氟哌啶醇”成分(與臨床記錄注射有氯丙嗪不符),儘管檢出量未達中毒致死量,但聯合應用不排除對特定個體引起中樞神經系統、心血管系統抑制,出現迴圈一、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

其鑑定意見為:孫某某罹患左冠脈心肌橋及右冠脈開口畸形基礎上,注射“氯氮平和氟哌啶醇”等致急性中樞神經系統、心血管系統抑制,出現迴圈、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

五、鑑定意見

x司法鑑定所鑑定意見為:x鎮x康復醫院在對孫某某的診療行為過程中存在過錯;x鎮x康復醫院的診療過錯行為與孫某某的死亡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起同等原因,建議原因力(參與度)為45%-55%。

六、庭審意見

原告方因孫某某死亡造成的合理損失:醫療費195。66元、屍檢鑑定費用12250元、死亡賠償金750800元(37540元/年×20年)、喪葬費3718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住院等費用2000元、鑑定費用8000元,合計860434。66元。由於孫某某在去世前患精神疾病且已有20餘年病史,兩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證據不足,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援。

x鎮x康復醫院應賠償原告方合理損失的50%即430217。33元。根據司法鑑定所出具的鑑定意見,本院認定x鎮x康復醫院在給孫某某治療過程中存在過錯,承擔5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方合理損失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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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院判決

被告x鎮x康復醫院於賠償原告孫某緊、劉某芝因孫某某死亡造成的損失430217。33元。

【宣告】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