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乾坤浩蕩,曾際會,好風雲:元代“四等人制”得失利弊雜考

元劉秉忠 《木蘭花慢·混一後賦》

望乾坤浩蕩,曾際會,好風雲。想漢鼎初成,唐基始建,生物如春。東風吹遍原野,但無言、紅綠自紛紛。花月留連醉客,江山憔悴醒人。

龍蛇一屈一還伸,未信喪斯文。覆上古淳風,先王大典,不貴經綸。天君幾時揮手,倒銀河,直下洗囂塵。鼓舞五華鸑鷟,謳歌一角麒麟。

混一江山之後的元朝疆域遼闊,為維護對其覆蓋的遼闊疆域的統轄,從各方面吸取了許多制度性的成果作為依傍,其中元朝實施的“四等人制”是非常典型的一種,簡言之就是根據臣服蒙古統治的先後,將全國劃分為“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四等,分等統治,元朝也因這一政策而引起後世爭議無數,換言之,所謂的“四等人制”常為後世人們及史家詬病批判,甚至將元朝享國不足百年的原因歸結於此,甚至與“”十戶共用一把菜刀”與“初夜權”等結合,成為詬誶謠諑的濫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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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與蒙古帝國的版圖擴張形勢圖。

然而,儘管事實上“四等人”的劃分無疑是一種帶有民族壓迫與歧視色彩的政策,但是其客觀上也是對前代民族融合成果的一種認同,對中華民族的形成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這是需要肯定的。

眾所周知,五代至宋遼金夏曆史時期是我國民族分佈格局再次發生巨大變化和出現第二次民族融合的時期。伴隨著以契丹為主體建立的遼朝、以女真為主體建立的金朝對中國北部的有效統治,我國北方民族之間的融合不斷持續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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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金與西夏,都有以不同制度管理不同民族臣民的實踐。

元朝將契丹、高麗、女真、渤海等劃為漢人,不僅是對這些民族在之前時代的融合結果的一種承認,另一方面也為這些民族的進一步融合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條件。不唯如此,元王朝的出現,打破了五代宋遼金夏時期長期分裂的局面,民族的大遷徙、大雜居在蒙元時期有了進一步發展,為各民族間的融合創造了更為有利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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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遞修本《元史》書影。

明初所修《元史》對元朝的版圖有如下記述:

自封建變為郡縣,有天下者,漢、隋、唐、宋為盛,然幅員之廣,鹹不逮元。漢梗於北狄,隋不能服東夷,唐患在西戎,宋患常在西北。若元,則起朔漠,並西域,平西夏,滅女真,臣高麗,定南詔,遂下江南,而天下為一。故其地北逾陰山,西極流沙,東盡遼左,南越海表。蓋漢東西九千三百二里,南北一萬三千三百六十八里,唐東西九千五百一十一里,南北一萬六千九百一十八里,元東南所至不下漢、唐,而西北則過之,有難以裡數限者矣。

勝朝之宏偉氣概,雖完成“驅除韃虜,重興華夏”取得高度合法性的敵國大明亦不能否認,在版圖意義上,藏春散人(劉秉忠)所謂“漢鼎初成,唐基始建”,並非夸誕。

元朝時期各民族的遷徙撒播自始至終都存在著,無論是遷徙撒播的範圍還是規模都是前代無法比擬的。諸如成吉思汗在南下進攻金朝的過程中,一次性就將河北10餘萬戶漢等民族遷徙到土拉河流域。

《元史·兵志二》記載:

元初以武功定天下,四方鎮戍之兵亦重矣。……世祖之時,海宇混一,然後

命宗王將兵鎮邊徼襟喉之地,而河洛、山東據天下腹心,則以蒙古、探馬赤軍列大府以屯之。淮、江以南,地盡南海,則名藩列郡,又各以漢軍及新附等軍戍焉。

根據這一記載,中國北方地區主要是由蒙古軍、探馬赤軍鎮戍為主,淮河以南地區則主要是漢軍和以南人為主體的新附軍戍守,但也有少量的蒙古軍、探馬赤軍,主要起的是監視彈壓的作用。

為保證戍守軍隊的糧食供應,元朝採取了屯田政策,《元史·兵志三》對此有概要的記載:

國初,用兵征討,遇堅城大敵,則必立屯田以守之。海內既一,於是內而各衛,外而行省,皆屯田,以資軍餉。

或因古之制,或以地之宜,其為慮蓋甚詳密矣。

大抵勺陂、洪澤、甘、肅、瓜、沙,因昔人之制,其地利蓋不減於舊;和林、陝西、四川等地,則因地之宜而肇為之,亦未嘗遺其利焉。至於雲南八番,海南、海北,雖非屯田之所,而以為蠻夷腹心之地,則又因制兵屯旅以控扼之。

由是而天下無不可屯之兵,無不可耕之地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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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軍隊的組成部分也十分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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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藝術中抵擋元朝軍隊的日本武士形象。

也就是說,伴隨著戍守和屯田,更多的蒙古人、色目人、漢人被遷徙到了全國各地,無論是其本身具有的規模還是涉及的範圍都是遠邁前朝的。如元朝在雲南戍守就導致了大量蒙古人進入雲南,有學者估計人數在10萬以上。民族大雜居狀況的演化嬗變,以及元王朝將全國的民族分為四等,這些都為民族大融合提供了極為有利的社會環境。

還是前面說的,元王朝將天下之民分為四等,固然是其民族政策具有歧視成分的表現形式之一,但仔細分析“四等人”劃分的依據,實際上在技術層面就是五代宋遼金夏時期民族大融合的結果。譬如以漢人、南人等級的劃分為例,《元史·選舉志》有這樣的制度細節規定:

漢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一十人,上都四人,真定等十一人,東平等九人,山東七人,河東七人,河南九人,四川五人,雲南二人,甘肅二人,嶺北一人,陝西五人,遼陽二人,徵東一人。南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湖廣一十八人,江浙二十八人,江西二十二人,河南七人。

由此可見,除了分佈在原南宋統治區域除四川之外的漢人(與四等人制中的漢人不是一個概念)及其他民族屬於“南人”的範圍,其他地區包括四川的漢人都被納入“漢人”等級中。

很明顯,“四等人制”中所謂“漢人”的等級,也包括了已經漢化的渤海人、契丹人、女真人等。也就是說,“四等人”的劃分儘管有民族歧視的成分,但對民族融合也有著積極的作用,一方面不同等級內的民族已經存在著一定程度的融合,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狀況;另一方面這一劃分又迫使同一等級內的民族由於政治經濟等方面待遇的相同而日益凝聚在一起,加速了彼此之間的融合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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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世祖忽必烈,忽必烈採納富有漢地象徵的漢語名稱“大元”表示他希望和中國某些傳統融為一體。

總的來說,元朝“大一統”的形成,不僅促成了蒙古民族自身的發展壯大,也推進了中華民族形成的歷史程序,曾經建立起初步實現中國北部統一王朝的契丹、女真民族,除居住在故地的部分女真群落之外,基本和漢等其他民族融合了,實現區域性統一的党項人在經過元朝之後也消失在歷史長河中。伴隨著這些民族的消失,一些民族,包括漢族本身實際上得到了壯大,同時在民族融合中也誕生了一些新的民族,回回就是典型的一個。

就元朝時期的“回回”概念來說,主要指的是成吉思汗及其後代西征之後,蔥嶺以西地區居民遷居中國的僑民,包括波斯人、阿拉伯人以及其他信仰伊斯蘭教的中亞民族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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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可波羅》劇照,馬可波羅在元朝就是色目人。

由於這些被稱為“回回人”、“西域人”、“西北人”、“色目人”的回回民族的先民是較早接受蒙古統治的,因而成為蒙元實施統治的重要依靠力量——這裡的概念其實蠻有意思,一方面,按照蒙古統治者比較簡單直接的思維,誰跟我跟得越早,我就對誰越好,而另一方面,對於蒙古統治者特別是元朝統治者來說,“色目人”在佔其疆域很大部分的漢地沒有背景與根基,用起來比較得心應手並且感覺可靠,而漢人以至於南人其出身無疑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忠誠度或多或少會受到懷疑,而還有一個方面的原因,“色目人”有很多理解與掌握複雜的稅收與財政系統(基於阿拉伯波斯以及呼羅珊地區複雜的土地與財務結構)的人士與一些特殊的技術人員,為漢地儒家士大夫階層所不能,這就是漢人史家貶低阿合馬等“言利奸臣”的原因之一,此處不贅述。

“色目人”在成吉思汗時期就開始大量東遷,其身份或為軍士、官吏,或為商人、學者、工匠、醫生等等,但以軍士和經商者居多。這些回回人東遷之後,廣泛分佈於全國各地,尤其是商品經濟發達的城市,諸如泉州、大都等,有些則進入到了邊疆地區,諸如回回人“咸陽王”賽典赤·贍思丁任職雲南行省時就有不少回回人隨從前往——通常認為明初航海家鄭和就是他的後人。這些分佈於各地的回回人,由於大多是隻身東來,較少攜帶家眷,因此很多人與留居之地的民族互通婚姻,加之伊斯蘭教信仰的存在對凝聚組合族群的作用,在元代他們已經成為一個相對特殊的社會群體,同時由於他們政治待遇相同或相近、宗教信仰相同或相近,最終在吸收其他民族成分的基礎上形成了具有多種民族成分的新的人們共同體,進入明朝後便開始以“回回”為名活躍於歷史舞臺,成為中華民族的一個新成員——質言之,有學者認為“元朝末年,回回已經具備了一個民族的雛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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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元青花幽藍神采的顏料蘇勃尼青就是原產于波斯一帶的礦物質鈷料,見證著中西交流。

談到“四等人制”的時候,其實還有一個內容需要釐清——事實上,蒙古人最早崛起於草原的時候,對族群最簡單的區分無非就是兩種:自己部落的人與其他部落的人。其他部落的人,就是明初漢譯《蒙古秘史》的時候所用的詞彙“合裡·亦兒堅”(轉寫成蒙語後是qari irgen)。以成吉思汗時期為例,鐵木真自己的部落是統治核心圈層,其他部落是外圍圈層,這個外圍圈層,固然有迫於無奈的被征服者者,但是也有招降的、主動投奔的,包括很多不同部落出身的人員,甚至可以說,包括木華黎等在內“四傑”、與成吉思汗“同飲班朱尼河水”的那可兒(鐵木真在統一草原的征戰中一度處境極為艱難,至射野馬為食,汲渾水以飲,當時遂與追隨他的忠實伴當宣誓:“異日若我克定大業,當與諸人同甘苦。苟渝此言,有如河水。”),其實就是最早的“色目人”——有意思的是其中真的有一個後世概念的“色目人”畏兀兒人鎮海(正史通常認為其是景教信徒,即基督教聶斯脫裡或曰東方亞述教會成員,也有觀點認為其是伊斯蘭教信徒),後來,隨著蒙古帝國與元朝征服的人越來越多,所謂色目人的範圍也不斷擴大,漢人也包括進去了,而站在族群人口基數無比龐大漢人的角度,蒙古人也是色目人的一種——這兩種概念認定與使用在實踐中都出現過,此處亦不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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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出品影視作品中的成吉思汗形象。

《唐律疏議▪名例》有云:

化外人,謂蕃夷之國,別立君長者,各有風俗,製法不同。

唐律處理化外人案件的原則是:

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

這一在當時先進的制度其中其實反倒不乏對所謂“化外人”的忽視,作為鐵木真與忽必烈遺產的“四等人制”,實際反倒塑造了一個雖然並不公平公正,但是相對統一的包括化外人的臣民概念。

要之,“四等人”之制度既有因應當時的政治經濟形勢,在技術上幫助實現大一統的需要說到底,也是對既往民族融合成果的一種承認,對現實民族狀態的發展與前瞻,而以蒙古人為國之根本、色目和漢人互相牽制的政策在客觀上又導致了民族分佈格局的巨大變化,進而為更大範圍內的民族融合創造了條件,存在著不可忽視的巨大作用,因此,僅僅以民族歧視和壓迫來評價元朝“四等人制”的歷史作用是不全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