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喪盡天良!有人竟在莆田市區賣病死豬肉...
病死豬肉吃了對人有什麼危害
導語
3月15日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當天上午,仙遊法院對一起涉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透過普通程式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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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間,被告人姚某雄、陳某強、陳某瑞(刑拘在逃)等人合夥
在仙遊縣楓亭鎮無證開設一生豬養殖場經營生豬銷售生意
,僱傭被告人肖某紅負責生豬養殖場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期間,該團伙從外省、市購進未經檢驗檢疫的生豬到莆田市,
以每頭生豬30元至80元不等的價格向莆田市多個正規養殖場購買耳標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後
將其中病死、死因不明的生豬、豬肉等共18頭以人民幣2.41萬元的價格低價銷售
給姚某瑞、姚某(均另案處理)、範某蘭等人,
姚某瑞、姚某屠宰後又銷售給莆田市區居民。
案發後,被告人姚某雄、陳某強、肖某紅均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並在審理過程中向法院支付懲罰性賠償金和退出違法所得。
法院審理
仙遊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姚某雄、陳某強擾亂公共秩序,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大量購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
被告人姚某雄、陳某強、肖某紅夥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其行為侵害國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健康權利,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三被告人除了承擔刑事責任外,依法還應共同承當銷售價格十倍賠償金即24。1萬元並賠禮道歉。故由縣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符合法律法規,仙遊法院予以支援。
最終,法院根據全案的事實、性質、社會危害性,以及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接受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主動退出違法所得,積極繳納公益賠償金等情節,
依法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人
姚某雄、陳某強
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數罪併罰,決定均執行二人
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各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
;
被告人
肖某紅
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被告人姚某雄、陳某強、肖某紅共同賠付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24。1萬元,並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市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被告人繳納的懲罰性賠償金予以上繳國庫。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切勿因一己私利
而將他人的生命健康
置之度外,
任何危害人民群眾
健康權的行為終將
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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