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謝某某交通肇事,被判了

日前,據中國裁判文書網訊息,濟寧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發生

重大事故

,致一人死亡,被提起公訴。。。。

濟寧謝某某交通肇事,被判了

濟寧謝某某交通肇事,被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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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犯招搖撞騙罪被判刑

被告人謝某某,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因犯招搖撞騙罪,於2009年6月24日被山東省濟寧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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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局取保候審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於2019年12月2日被濟寧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刑事拘留(未實際執行),同年12月3日被濟寧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變更為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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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城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濟任檢一部刑訴〔2020〕6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於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次日立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式,於2020年8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姜良傑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謝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孔令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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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詳情

2019年10月1日00時05分許,被告人謝某某無證駕駛車牌號為魯H×××**的輕型普通貨車沿原省道25115KM+750KM(237國道50KM+130KM)馬店村路口處由東向西行駛時,與沿原251省道道路東側車道由北向南行駛的張某2駕駛的魯H×××**/魯H×××**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相撞,致使魯H×××**輕型普通貨車乘車人即被害人李某以及謝某某、蔡某、王某受傷,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後李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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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10月11日,經濟寧醫學院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李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巨大外力(道路交通事故)作用於機體造成嚴重顱腦

開放

性損傷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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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交通事故認定

2019年11月15日,經濟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市中區勤務大隊第37080112019000039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謝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1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李某、蔡某、王某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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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證據

1

常住人口詳細查詢結果、辦案說明等書證;

2

證人張某1等人的證言;

3

被告人謝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

法醫鑑定書、司法鑑定意見書等鑑定意見;

5

現場勘查筆錄;

6

視聽資料:監控錄影等。

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謝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

重大事故

,致一人死亡,並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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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當庭表示自願認罪

被告人謝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當庭表示自願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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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指定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

其指定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亦無異議,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被告人謝某某系自首;認罪認罰;其自身因本案受傷,請求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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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

經審理查明人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

另查明,事故發生後,事故處理中隊民警到達濟寧市第二人民醫院調查事故時,被告人謝某某承認其駕駛魯H×××**輕型普通貨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謝某某經辦案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後亦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被告人謝某某認罪認罰,並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還查明,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通知被害人蔡某、王某及被害人李某的近親屬到法院並進行詢問,其均表示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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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認定依據

1

受案登記表、

2

被告人謝某某常住人口基本資訊

3

濟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市中區勤務大隊第370801120190000397號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

4

被告人謝某某駕駛人資訊查詢結果單、

5

魯H×××**行駛證影印件及機動車資訊查詢結果單、

6

李某居民醫學死亡證明書、

7

張某2駕駛人資訊查詢結果單、

8

魯H×××**、魯H×××**機動車資訊查詢結果單、

9

王某診斷證明書、謝某某診斷證明書、辦案說明、

10

山東省濟寧市市中區人民法院(2009)濟中區刑初字第96號刑事判決書、

11

認罪認罰具結書、

12

詢問筆錄等書證;

13

被害人蔡某、王某的陳述;

14

證人張某1的證言;

15

被告人謝某某供述和辯解;

16

濟寧醫學院司法鑑定中心濟醫司鑑【2019】病鑑字第348號法醫病理鑑定意見書、

17

山東交院司法鑑定中心【2019】交鑑字第9227號司法鑑定意見書、

18

山東金盾司法鑑定所魯某所【2019】物鑑字第B-1230號司法鑑定意見書等鑑定意見;

19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

20

視聽資料:現場監控影片等證據

經庭審舉證、質證,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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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依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因而發生

重大事故

,致一人死亡,另致除其本人以外二人受傷,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人謝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對其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謝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對其酌情可以從重處罰。

關於其指定辯護人提出的對被告人謝某某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因被告人謝某某系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在案發後亦未能賠償被害人,且具有刑事犯罪前科,不適宜適用緩刑,對該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其指定辯護人提出的對被告人謝某某從輕處罰的其他辯護意見成立,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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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綜上,根據本案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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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判決可提出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