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長沙, 孫女士和王先生同住一個小區, 本來私下就有矛盾

湖南長沙,孫女士和王先生同住一個小區,本來私下就有矛盾,孫女士在自家開設了一個培訓班,王先生以業委會名義讓其關停,孫女士認為對方公報私仇,隨後矛盾加劇,互罵長達十四個月之久。

孫女士和王先生因為小區相關問題產生了不同意見,都是有個性的人,於是兩人互不相讓。後來孫女士在家開了一個培訓班,王先生認為,將住宅私自改成商用是違法的,王先生本來是業委會的成員,於是遂配合相關單位對其進行取締。

湖南長沙, 孫女士和王先生同住一個小區, 本來私下就有矛盾

孫女士認為王先生是故意找茬,於是在共同的朋友圈等社交群裡,公開和王先生理論,王先生也不示弱,兩人就在小區公共群裡互相指責,後來逐漸變成了公開的對罵。對罵不過癮,兩人還大打出手,鄰居們只好報警處理,警方多次調解無效,孫女士遂起訴了王先生。要求王先生公開致歉,並賠償自己的損失。人與人的個體不同,對問題的看法自然會有區別。人際交往中,通常人們都會求同存異,不會因此大打出手,而本事件中的兩人卻因為不同處理方式,產生了矛盾,最終甚至激化了矛盾。

湖南長沙, 孫女士和王先生同住一個小區, 本來私下就有矛盾

孫女士作為業主,對業委會事項提出不同意見是個人的權利,王先生作為成員應予理解,就事論事的處理問題也不會產生延續矛盾。孫女士後期在家開設培訓班,如果確實存在違法現象,和其當面溝通說明緣由,而不是強硬處理,或許能得到妥善解決。但是王先生卻採取了強硬的處理方式,加之兩人之前就有矛盾,難怪孫女士會產生逆反心理。作為成年人,本可以就事論事的和平解決問題,但是雙方卻採取了報復式的對罵,互相攻擊對方。在公開場合,人們都有愛面子的心理,不顧對方顏面的口出惡語,讓互相騎虎難下,只能將矛盾激化。雙方出現矛盾沒有理智的處理,反而採取了最幼稚的方式互相傷害,以至於兩人吵架時間長達14個月,而聊天記錄打印出來厚達2-3釐米,確實非常人的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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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罵人不僅產生嚴重的後果,還會涉嫌侵害他人名譽權。名譽權是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侵害名譽權的認定包括四個要件:(一)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併為第三人知悉。比如,將現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於人的社會評價的事實擴散、傳播出去,以詆譭他人的名譽,讓其蒙受恥辱,可以稱之為“以事生非”。捏造和散佈某些虛假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

無中生有無事生非,影響到社會公眾對受害人的評價時,才能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二)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仍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但由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等而使損害後果發生。(三)被侵害的物件應當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是指某個具體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所指定的物件是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的具體人,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同樣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四)在後果上,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

孫女士和王先生互罵的行為滿足以上四個要件,涉嫌侵害對方名譽權。法律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另外,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那麼,在日常生活中,如何判斷是否受到名譽權侵害呢?

法律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譭、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本次事件中,孫女士和王先生的做法,顯然對雙方都產生了名譽權侵害。因此,法庭最終判定雙方互相公開致歉,並且王先生需要賠償因此給孫女士造成的損失。用了十四個月的時間,費盡腦力和心力去攻擊對方,不僅影響了自己的正常生活狀態,也給他人造成了損害,但是有因才有果,逞一時口舌之快,得一世傷心之悔。這件事您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