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南寧, 50歲的李某出差期間, 突然收到一條銀行發來的簡訊

廣西南寧,50歲的李某出差期間,突然收到一條銀行發來的簡訊,顯示自己的銀行卡透過支付寶被消費4200元。李某非常鬱悶,自己並沒有在網上購物,怎麼會有消費記錄呢?於是立即聯絡銀行掛失支付,但是資金並未被挽回。隨後,李某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銀行賠償4200元及其相應的利息。

廣西南寧, 50歲的李某出差期間, 突然收到一條銀行發來的簡訊

事發當天中午,李某正在出差的火車上,突然收到一條簡訊,顯示自己的銀行卡在支付寶上被消費4200元。李某剛開始還以為是詐騙簡訊,但是透過網上銀行檢視後,發現銀行卡確實被消費了4200元。

隨後,李某立即聯絡髮卡銀行,要求緊急掛失,並向銀行轄區派出所選擇報警,但是公安機關一直沒有破案,給李某的回覆是案件還在偵辦當中。

事發後三年,李某在和銀行長期索賠未果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銀行賠償4200元本金及1000元利息。李某起訴的理由為:

第一、銀行卡一直在他身上,他也沒有將密碼告訴他人,不存在他人使用的問題;

廣西南寧, 50歲的李某出差期間, 突然收到一條銀行發來的簡訊

第二、他年紀也比較大,他從來不在網上購物,也沒有下載支付寶,從來沒有收到任何動態口令;

第三、他將資金放在銀行卡上,就與銀行形成了合法的存款儲蓄關係,銀行就有義務保障他的存款安全;

第四、案發後,他就選擇報警,但是警方長期沒有破案,他沒有辦法向嫌疑人進行索賠,只能向銀行主張賠償;

銀行對此辯解道:

第一、從程式上來說,本案從案發起,已經超過三年訴訟時效,李某的起訴超過三年時效,應當被駁回;

第二、李某的消費沒有透過銀行的櫃檯、ATM機、網上銀行等渠道進行操作,李某實際的涉案交易渠道不屬於銀行的任一交易渠道。李某自發與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交易行為,屬於李某與第三方支付平臺之間的合同履行行為,與銀行無關;

第三、李某作為持卡人,第一次將銀行卡與第三方支付平臺繫結時,輸入銀行卡號、身份證號碼、手機號、銀行密碼、手機動態驗證碼等資訊後即可完成操作,以後的操作不需要使用涉案賬戶銀行卡實體,只需憑手機收到的驗證碼簡訊或李某自行設定的密碼就能進行消費,從而體現第三方支付的便捷性;

第四、身份證號碼、銀行卡資訊、手機號碼及支付驗證碼都由李某本人掌握和控制。李某訴稱涉案交易行為發生時,儲蓄卡在身上,但是李某自發點選木馬網站,按照簡訊提示的網址連結輸入驗證碼的行為,存在過錯,且交易過程不使用實體卡,應自行承擔相應後果。

第五、根據警方初步調查,本案系李某收到偽基站以銀行名義傳送的釣魚連結,內容為積分兌換現金的簡訊,李某按照簡訊提示的網址連結輸入驗證碼後,即透過賬號支付,被支付寶扣款4630元。

廣西南寧, 50歲的李某出差期間, 突然收到一條銀行發來的簡訊

本案屬於民事訴訟,李某要想讓銀行承擔賠償責任,必須證明銀行存在過錯,但是從銀行的辯解來看,本案系李某點選了違法簡訊之後受到損失的,銀行基本上沒有過錯。因此,一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第一、李某與建行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儲蓄存款合同關係,銀行有義務保障李某的存款安全;第二、但是本案訟爭的交易系透過支付寶平臺,該交易的顯著特點是無須透過銀行卡,僅憑支付寶交易密碼或動態驗證碼即可完成支付。支付寶交易密碼及動態驗證碼由李某本人知曉並掌握,在李某缺乏證據證明銀行的交易系統存在安全隱患或漏洞,從而導致其本人交易密碼或動態驗證碼洩露的情形下,應認定系李某未能對其重要資訊盡妥善保管義務而導致本案損失的產生。第三、本案涉案交易是透過第三方支付平臺支付寶支付,並未經過櫃檯、ATM機等銀行的任一交易渠道,銀行沒有辦法採取措施防止儲戶受損。綜上,一審法院認為銀行在本案中不存在過錯,不應對李某的資金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訴,但被二審法院以同樣的理由駁回,並且判決一二審上訴費用都由李某承擔。最後,該案也提醒人們,收到陌生連結,切勿輕易點選,尤其是中獎之類的資訊,很容易上當受騙!親愛的讀者朋友,對此有什麼看法呢?歡迎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