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南通, 律師鄭某為了掙錢, 花19620元在網上買了229份河豚魚乾

江蘇南通,律師鄭某為了掙錢,花19620元在網上買了229份河豚魚乾,然後以對方銷售有毒食品為由,直接將賣家告到法庭,要求給予10倍賠償19。2萬元。

江蘇南通, 律師鄭某為了掙錢, 花19620元在網上買了229份河豚魚乾

鄭某今年38歲,是一名律師。因為職業原因,鄭某看到過不少知假購假後索賠成功的案例,並因此賺得盆滿缽滿,於是下定決心嘗試一下。這天,鄭某在瀏覽某購物網站時,看到有家地址顯示在汕頭的海鮮乾貨商鋪銷售“潮汕特產乖補幹乖魚脯海豚沙乖乖脯河豚乖魚乾”,每份1斤,售價85元。商家介紹稱:本店是自家漁船深海捕撈上岸直接加工曬制,所以在質量和鮮美程度上是絕對上等的,本款河豚魚乾是我們當地漁民出海打撈的鮮河豚魚曬制而成的乾製品—河豚幹/乖魚脯……”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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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是野生的後,鄭某下單購買了10份,付款850元。收到貨後鄭某發現,該產品系用普通食品袋包裝,未註明產品名稱、執行標準、原料基地及加工企業名稱和備案號、加工日期、保質期、儲存條件、檢驗合格資訊等。看到產品包裝是這個樣子,鄭某不禁喜上眉梢:單憑河豚魚有毒這一條,商家就已經錯得離譜了,再加上產品包裝無任何生產資訊,等於罪加一等。這下可以放心購買了。於是,鄭某以“河豚魚乾很好吃,打算買了送人”為由,跟店鋪老闆說自己需要採購2萬元的河豚魚乾,請商家儘快為其備貨。店鋪老闆難得遇到這種大主顧,還以為自己要小賺一筆了,非常興奮。甚至因其店鋪記憶體貨不多,還向周邊其他商戶採購了一些,這才湊了219份賣給鄭某。鄭某付款18770元。

江蘇南通, 律師鄭某為了掙錢, 花19620元在網上買了229份河豚魚乾

讓店鋪老闆萬萬沒想到的是,鄭某收到貨後,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提出退貨退款,並要求給予10倍賠償19。6萬元。

鄭某不愧為律師,可謂非常有經驗。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打假索賠,非食品領域是假一賠三,食品領域則是假一賠十。鄭某為了獲取高額回報,選擇食品領域打假。

食品領域打假索賠,以茅臺酒最為知名,因為茅臺酒價格昂貴,10倍索賠後獲利非常可觀。但打假茅臺酒有個問題:假茅臺不一定是假酒,很可能假茅臺也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只有“經營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才可以要求給予10倍賠償。換言之,如果假茅臺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法院就不一定支援10倍索賠。

所以,鄭某選擇河豚魚乾來打假是經過篩選的,因為河豚魚乾有劇毒,一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一打一個準。另外,根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釋出的《關於有條件放開養殖紅鰭東方魨和養殖暗紋東方魨加工經營的通知》:禁止加工經營所有品種的野生河豚。

1、面對鄭某這種具有律師身份的職業打假人,結果可想而知。

法院審理認為,野生河豚魚可能含有毒素,會對消費者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應屬不安全食品,商家在網路上銷售該產品,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於是判決:商家退貨退款19620元,並給予鄭某10倍賠償19。62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商家似乎已經躺平了,壓根就沒出庭應訴,於是法院進行了缺席審理。

必須要說明,不出庭應訴,就等於自動放棄了寶貴的申辯權。另外不出庭應訴並不能逃避審判的結果。本案判決生效後,鄭某有權申請強制執行,商家如果不執行判決,其名下店鋪、房產、汽車均有可能被查封。

2、那麼,本案是否就沒有一點抗辯空間呢?

實際上,類似案件中,商家成功獲勝不用賠償的不在少數,本案的辯點有2個:

第一:鄭某是職業打假人,不屬於消費者,不適用10倍賠償。

不管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是《食品安全法》,落腳點都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鄭某購買商品的目的並非為了消費,而是為了牟取高額利益,其行為應該被視作一種經營行為,而非消費行為,食品安全問題不會對其產生任何影響,因此可以不適用《食品安全法》。

第二:商家銷售河豚魚乾,不屬於“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銷售”的情形。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商家明知道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銷售的,消費者有權主張10倍賠償。這裡有兩個條件:一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二是明知不符合還銷售。

類似案例中,有法院認為:潮汕地區食用野生河豚是一種長期以來養成的飲食習慣。對於該地區普通漁民來說,將捕獲的野生河豚魚乾作為普通土特農產品在網上進行銷售,就和農民將農產品拿到集市上銷售一樣,其並非“明知”河豚魚乾有毒仍繼續銷售,因此不適用10倍賠償的規定。

坦白講,對於律師鄭某這種行為,我很不支援。鄭律師接受採訪時說,儘管其打假的初衷是為了牟利,但是客觀上減少了假貨,對於其他消費者是有好處的,所以請大家不要對其進行謾罵。

那麼,對於律師鄭某這種行為,你支援麼?歡迎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