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單位不是因為客觀不可抗拒因素或與被錄用者協商一致,就違反offer約定的崗位、薪酬等內容,就屬於締約過失行為,被錄用者有權拒絕入職,並向單位追究相關的經濟損失,但是如果勞動者接受了單位的調整安排,那麼就相當於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協議,事後後...
04員工在辦理入職的時候,原單位的離職證明無法開出,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其寫承諾書,這樣一旦發生糾紛,是不是對企業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