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個人資訊保護法等關於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資訊不得洩露、處理個人資訊應當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方式等規定,鏡湖區檢察院結合聽證結果,認定相關企業的行為侵犯了公民個人資訊權益,遂向3家主管行政機關宣告送達檢察建議,建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