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連線:民事訴訟法第34條合同書或別的資產權利糾紛案件的被告方可以書面形式協義選取被告住所地、履行地、合同簽訂地、上訴人居住地、擔保物所在城市等與異議有具體溝通的位置的法院所管,但不可違背此方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