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三年,到了咸豐九年,咸豐再次召見張集馨,所問問題讓其大為搖頭...
清代官員的考績制度是這樣規定的,如果轄內發生盜竊案,地方大小官員如果未能在一定期限內將盜賊抓獲的話,就有“疏防”之罪...
據記載,河南巡撫畢沅,是當時大丈夫相時而動的典範,一看國家開始收議罪銀了,給皇帝寫了一個奏摺,說皇帝讓我搜查大盜,但是到現在還沒有搜著,我自己罰銀三萬兩...
但為了查出點毛病,給皇帝和巡撫衙門一個交代,更為了區別與張集馨的不同,虞知府在最後提交巡撫衙門的省彙報上在原則的問題上如實彙報,然後隨便找個別的小毛病,把林縣令以瀆職的形式免職,這樣朝廷裡的御史就不是誣告(誣告要免職),不僅御史的官職保住了...
實際上,張集馨在四川做了一年官員,也是賺了不少錢...
清代像張兆蘭這樣先捐官佔個位置,再透過科舉中舉人、進士的官員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