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各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犯罪行為侵犯的物件是中國某通訊集團內蒙古有限公司通遼分公司的利益,該公司經審理查明系國有控股公司而非國有公司,系國家出資企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國家出資企業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
本案中,趙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主管補貼專案審批的職務便利,教唆王某虛構事實申報補貼,並在後者實施犯罪行為中給予幫助,最終透過違規審批其明知不符合條件的專案申請的方式,侵吞公共財產,致使公共財產遭受損失,符合貪汙罪的構成要件...
關於國家出資企業工作人員在改制過程中隱匿公司、企業財產歸個人持股的改制後公司、企業所有的行為的處理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國家出資企業改制過程中故意透過低...
貪汙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網上公佈的一份裁判文書顯示,市物資總公司原黨委書記、總經理張某因犯貪汙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0萬元...
討論貪汙犯罪規定死刑是否合理,我們首先需要從這個罪名所保護的法益(所謂的法益就是為法律所承認並保護的社會利益),那麼死刑合理與否就要看這裡保護的法益首先是國家公職的廉潔性還是公職人員本身的廉潔性...
對於行為人貪汙的數額達到5千元的,無論其情節如何,均構成貪汙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冉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與他人相互勾結,利用冉某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挪用公款罪...
2004年至2013年,姜喜運利用擔任恆豐銀行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為江蘇正陽置業有限公司、高天國等公司和個人在購買恆豐銀行股份、辦理貸款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公司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037...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
二、貪汙罪立案追訴、量刑標準立案量刑標準主要規定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主要以數額較大、其他較重情節、數額巨大、其他嚴重情節、數額特別巨大、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劃分量刑檔次和幅度...
本書認為,除張明楷教授上述所主張的,行為人將與他人共同佔有下的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佔為己有的屬於“竊取”外,考慮到立法者在狹義的侵吞之外增設竊取、騙取等行為方式的目的在於,突出和加強對公共財物的特殊保護這一點,還應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
法諺有云:不知法律不免責一、職務侵佔罪的定義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五、關於改制過程中隱匿公司、企業財產行為的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國家出資企業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0〕49號),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以前的刑法規定職務侵佔罪只有兩檔法定刑,數額較大是5年以下,數額巨大是5年以上,如果不提高職務侵佔罪的入罪標準,就可能會出現量刑倒掛,貪汙罪3萬判3年,而職務侵佔3萬判5年...
(沒收財產一般是指沒收全部財產,可能全部家當都付之一炬)④貪汙數額在300萬以上,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其中重要標誌是,村幹部是否是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如果村幹部僅僅是在管理村集體內部事務,則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不構成貪汙罪、受賄罪,雖然不構成貪汙罪、受賄罪等國家工作人員犯罪,但可以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犯罪型別,可以構成職務侵佔罪...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如果過了追訴時效的,檢察機關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不再追究刑事責任的...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雪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76.42124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