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貪汙罪最新認定標準以及量刑標準是什麼?
導讀:貪汙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這貪汙不處理,後果很嚴重。那麼,2021年貪汙罪最新認定標準以及量刑標準是什麼?下面跟小編一起去看看吧。
2021年貪汙罪最新認定標準是什麼?
貪汙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貪汙罪的犯罪構成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客體: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其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同時還要侵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
二、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首先,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指行為人在職務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和地位。主管指國家工作人員不具有負責、經手、管理公共財物,但依其職權範圍或者職務地位具有調撥、支配、轉移、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共財物的職權,在其主管期間,對公共財物具有決定權。管理指具有監守或者保管公共財物的職權,這種權利的期限一般較長,管理人在管理期間對管理的公共財物具有處置權。經手指具有領取、支出等經辦公共財物的流轉事務的許可權,經手人雖然不負責公共財物的管理和處置,但對公共財物具有臨時的控制權,如果行為人僅僅因為工作上的原因,熟悉作案環境,或憑藉主體身份便於接近目標物等方便條件,就不能認為是利用職務之便。
其次,行為人還必須實施了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三、主體:貪汙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或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規定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機關人員論。還包括上述機關委託的人員。
四、主觀方面: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2021貪汙罪最新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的有關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注:這是一個具體的數額標準,只要行為人個人受賄的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就應當立案偵查。)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注:所謂“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是指個人受賄數額接近該標準且已經達到該標準的80%以上,即個人受賄數額達到4000元以上。應當注意,對於個人受賄數額達到4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三種情形之一,檢察機關才立案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021貪汙罪最新量刑標準是什麼?
貪汙罪的刑期跟貪汙的數額緊密相關,根據我國《刑法》第382條之規定,可以歸納如下: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貪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汙、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涉嫌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 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