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決定顯示,2016級學生努××犯強姦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因此被浙江大學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正義會遲到,但是永遠不會缺席浙大在7月20日對努某作出留校檢視處分的決定之後,此事一直在網上發酵,引發網友的關注與熱議,在7月31日,浙江大學在新聞釋出平臺“浙大發布”上釋出了《浙大就學生開除學籍處分通報相關情況》的通報,最終開除了努某...
當然了,隨著網路的發展熱點的下降容易讓人忘記以前發生的事情,但是沒有名校光環的努某在這幾年找工作應該很難吧...
根據《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項的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努××留校察看處分,期限12個月,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到期可以申請解除...
浙大是依據該校學生違紀處理辦法來進行處分努姓學生的,那麼從浙大的學生違紀處理辦法中第十七條第三款有這麼規定:(三)被司法機關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或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根據《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浙大發本〔2017〕119號)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努××留校察看處分,期限12個月,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到期可以申請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