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告全樓,巧取證據免賠償

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2020年國慶假期結束後,李先生外出度假歸來,發現自家停放在樓後停車位的賓士S600轎車頂棚被幾個啤酒瓶砸壞了,尤其是天窗受損嚴重。

所有跡象表明,啤酒瓶是從樓上拋下來的。

李先生到物業調取監控影片,物業告訴他,整座樓的監控國慶假期出現故障,無法執行。假期結束後剛修理好,無法提供砸車監控影片。

李先生問遍全樓鄰居,沒有人承認,也沒有人指認他人。一氣之下,把全樓業主及物業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修車費用共計25萬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因此,李先生起訴全樓人員和物業是有法律依據的。

劉律師住在該樓18層,也是被告之一。他巧妙取證,免除了自己的法律責任,他是怎麼做到的呢?

劉律師收到法院傳票後,就思考如何證明自己家人不是侵權人的問題?

他妻子說:這不很簡單嗎,我們假期七天都回外地我孃家了,我們有高速公路繳費憑證;如果需要,我們也可以找證人證明啊!

劉律師告訴她:“你能證明我們全家人去你孃家了,可不能證明你家裡沒有其他人啊?也許親戚、朋友替你看家啊?全樓的監控當時壞了,無法證明我們家沒有其他人。你要明白,高空拋物責任是倒舉證責任。我們必須消除一切合理懷疑,否則,無法免責。你不用操心了,我自有辦法。”

法庭上,其他幾家鄰居拿出車票、外地購物憑證證明自己不在家,不可能侵權。都被原告律師駁回。

輪到劉律師,只見他不慌不忙,除了提供高速公路繳費憑證外,又向法庭提交了三份證據:

一、電業局出具的劉律師家2020年10月1-7日電費使用情況說明;

二、自來水公司出具的劉律師家2020年10月1-7日用水情況說明;

三、天然氣公司出具的劉律師家2020年10月1-7日天然氣使用情況說明。

上述證明清楚的顯示:劉律師家1-7日沒有使用水、電、氣痕跡。

可以得出無人在家的結論。劉律師一家有法定免職事由。

法院隨後作出判決,免除了劉律師一家的民事賠償責任。

高空拋物告全樓,巧取證據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