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司馬光告訴你,哪些行為屬於“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屬於以下何種救濟途徑
·緊急避險·
不久前,一則
的新聞備受關注
故事最後,法院認為丈夫的行為
構成緊急避險
不負刑事責任
那麼問題來了
什麼樣的行為屬於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又應具備哪些條件呢?
PART。01
·從司馬光砸缸說起
司馬光砸缸的故事相信每個人都耳熟能詳,簡單來說就是:7歲的司馬光砸缸救了落水的小夥伴。“司馬光砸缸”的行為,在今天我國法律中,就屬於緊急避險。
來看看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簡而言之,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利益的行為。
PART。02
·假如司馬光
是個“熊孩子”。。。
緊急避險之所以不成立犯罪,是因為其客觀上不具有違法性即社會危害性, 沒有侵害社會的整體利益。然而,這種行為的認定也非常嚴格,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01
必須發生了現實危險
NO
緊急避險首先要求合法權益處於客觀存在的危險的威脅之中,即合法權益處於可能遭受具體損害的危險之中。
02
必須是正在發生的危險
NO
現實危險正在發生時,才能實行緊急避險。危險正在發生,是指危險已經發生或者迫在眉睫並且尚未消除,其實質是合法權益正處於受威脅之中。
03
必須出於不得已損害另一法益
NO
必須出於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權益面臨正在發生的危險時,沒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險,只有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才能保護較大合法權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險,則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
04
具有避險意識
NO
故意引起危險後以緊急避險為藉口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屬於故意犯罪,而非緊急避險。
05
必須沒有超過必要限度
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NO
由於緊急避險是用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來保護另一種合法權益,故不允許透過對一種合法權益的無限制損害來保護另一合法權益,只能在必要限度內實施避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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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丨陳雨田
稽核丨惠芳
【來源:西安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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