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挽回婚姻,男子假扮歹徒劫持並性侵妻子,如何評本案?

傷了老婆的心怎麼挽回

【簡要案情】丈夫徐強穩重老實,上班幹活,下班回家看電視。妻子小萍是公司銷售經理,長得漂亮,收入高,經常在外應酬,醉醺醺地回家。日子一久,丈夫開始疑神疑鬼,翻看妻子的手機,甚至跟蹤。妻子發現丈夫不信任自己,傷心之餘,提出了離婚。丈夫徐強為了挽回妻子的心,模仿電影情節,設計出妻子酒後被歹人強姦,自己大度安慰,妻子不再喝酒應酬,夫妻重歸於好的片段。案發當天,妻子又外出應酬,丈夫假裝在單位加班,然後戴面具,持刀將醉酒回家的妻子劫持並性侵。

一切按徐強的設想發展,夫妻兩人感情果然和好。但令人沒有想到的是,案發後小萍竟然報了警,警方很快查明瞭事實真相。

為挽回婚姻,男子假扮歹徒劫持並性侵妻子,如何評本案?

透過對本案例的分析,旨在回答婚內強姦是否構成強姦罪以及對本案中徐強的行為評價,以下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理論及規定,展開分析,敬請指正和討論。

婚內強姦是否構成強姦罪

強姦罪是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婦性的自己決定權或婦女性自主權,即婦女與誰、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發生關係的自己決定權。

為挽回婚姻,男子假扮歹徒劫持並性侵妻子,如何評本案?

從強姦的概念及法條規定來看,刑法並沒有將婚內強姦排除在強姦罪之外,即婚內強姦從刑法理論上構成強姦罪。從犯罪構成上來看,妻子也是婦女,有自己性自主權,妻子從來也不是丈夫的財產,有其獨立的人權,其性的自主權自然應受到任何人的尊重,丈夫也是男人,是強姦罪的適格主體,丈夫違背妻子意志,在未徵得妻子同意情況下,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也是對婦女性自主權的嚴重侵犯,因此,無論從刑法規定及犯罪構成上來看,婚內強姦構成強姦罪。

為挽回婚姻,男子假扮歹徒劫持並性侵妻子,如何評本案?

從司法實踐中來看,我國有條件承認婚內強姦構成強姦罪,如夫妻離婚訴訟分居期間,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的,有的法院判決丈夫構成強姦罪等,絕大多數情況下,我國之所以沒把婚內強姦行為認定為強姦罪,主要基於保護婚姻的目的,不適合採取刑法的手段強行干涉夫妻之間的性生活及家庭關係。還有一個重要考量就是刑法中特殊防衛權的問題,對正在發生的強姦行為可以實施特殊防衛權,如果承認婚內強姦構成強姦罪,妻子可能基於某種利益考量而行使特殊防衛權,造成對丈夫極為不利的局面,或許隨著社會的發展,將來某一天,在我國婚內強姦構成強姦罪的可能會存在,但應對法作出適當修正。

徐強涉嫌強姦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挽回婚姻,男子假扮歹徒劫持並性侵妻子,如何評本案?

本案中,小萍處於醉酒狀態,被“歹徒”劫持,無法反抗,但其內心是抗拒的,徐強在與妻子發生關係時,以是歹徒的身份出現的,因此,不能簡單將本案等同於婚內強姦,所謂婚內強姦的主體首先是丈夫,妻子知道與自己發生關係的是丈夫,而本案中,徐強以歹徒身份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對妻子性自主權的侵犯程度遠遠高於婚內強姦。因此,本案中,徐強涉嫌強姦罪,徐強基於挽回婚姻的目的而假扮歹徒強姦妻子,不影響對 徐強行為的定性,但可能影響量刑。

為挽回婚姻,男子假扮歹徒劫持並性侵妻子,如何評本案?

結語:透過以上分析,在我國婚內強姦從理論上構成強姦罪,之所以大多數情況下沒有作為強姦案件處理,基於保護婚姻的目的,但我國有條件承認婚內強姦構成強姦罪,在婚內強姦不認定為強姦罪的情況下,如果丈夫的行為導致妻子其他傷害,構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犯罪處理,如故意傷害罪、虐待罪等。本案中,徐強為了挽回婚姻,假扮歹徒劫持並強姦妻子,由於徐強在強行與妻子發生關係時,並不是以丈夫的身份實施的,而是以歹徒的身份出現,對妻子性自主權的侵犯程度遠遠高於婚內強姦,因此,本文認為,本案中,徐強涉嫌強姦罪,但量刑上可酌定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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