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寵物貓死亡,誰來擔責?

蘭州晚報訊 網購寵物貓到貨後死亡,該由誰來賠償?賣家說“我的貓出售前做過體檢,沒毛病”,買家卻說“收到的貓就是病貓,商家必須賠償”。近日,西固法院接連受理兩起因寵物貓死亡引發的索賠案件,但兩起案件的裁判結果大相徑庭。

“布丁”死亡 法院駁回買主賠償申請

2020年10月底,張某在某電商平臺出價12500元定購了一隻名為“布丁”的德文捲毛貓。11月1日,寵物商店將“布丁”裝運寄出,張某於次日簽字收貨。當日,張某發現“布丁”眼睛微腫並出現膿狀眼屎,飼養幾日後“布丁”仍不見好轉。11月13日,張某將“布丁”送入寵物醫院,確診患有貓傳染性腹膜炎。兩週後,“布丁”因治療無效死亡,張某遂將寵物商店訴至法院。庭審中,張某認為被告寵物商店故意隱瞞真相,將患病的寵物貓出售,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損失並支付相當於貨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被告則認為,寵物貓“布丁”在出售前健康狀況良好,被告在寄運之前還委託專業人員為其做過檢查,未發現異常;託運過程中,運輸公司也對“布丁”做過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反饋被告,亦未發現任何異常情況,故被告不應對寵物貓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辦案法官認為,本案的關鍵在於確定寵物貓“布丁”患病的時間和原因。雖然原告張某一直主張從收到“布丁”當日即發現其眼睛出現異常,但並未提交任何證據加以證明;而“布丁”被寵物醫院確診的時間為11月13日,距張某實際收到“布丁”已相隔11天,無法確定寵物貓是帶病出售還是出售後患病。此外,雖然原告張某對被告提供的寵物貓健康檢測證明持有異議,卻並未提出證據予以反駁。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原告張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相應後果,故西固法院判決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愛洛”死亡 賣家被判承擔賠償責任

“布丁”之死結果尚未分明時,西固法院又受理了一起網上購買寵物引發的糾紛,但最終的裁判結果卻大相徑庭……

2020年11月6日,王某打算在某電商平臺購買一隻外形極為可愛的寵物貓(後起名“愛洛”),他多次與寵物商店溝通買貓事宜。為促成交易,寵物商店向王某做出“到家72小時內退賠”承諾,答應只要在此期間寵物貓發生非因買受人原因導致的疾病或死亡,寵物商店即退貨並賠款。12月14日,王某在收貨後第一時間將“愛洛”送往寵物醫院進行全面檢查,確診其攜帶了貓瘟病毒。不久“愛洛”因病死亡,王某將寵物商店訴至法院。

庭審中,原告王某同樣向法院提出了請求寵物店賠償損失並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的訴訟請求。被告出示了大量證據,證明寵物貓“愛洛”在出售前經過了嚴格的防疫檢測,確認並未感染貓瘟病毒。辦案法官認為,雖然雙方當事人均沒有證據證明寵物貓“愛洛”是透過何種途徑感染貓瘟病毒,但由於原告王某在收到寵物貓的當天即帶其前往寵物醫院檢查並得出了檢查結果,可以認定寵物貓感染病毒非買家所致。由於被告寵物商店在交易之前已向原告承諾“到家72小時內退賠”,在其沒有證據證明寵物貓感染病毒系原告所致的情況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至於原告請求被告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的訴請,由於被告已提出證據證明寵物貓“愛洛”出售前並未感染病毒,而原告王某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存在故意隱瞞真相的情形,故原告的此項訴請未能獲得法院支援。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許沛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