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一歲的孔子終於被魯國任命為中都宰

縣男是什麼官職

孔子口中說沒人知道他,其實準確來說是沒人懂他,知道他的人還是很多的,起碼,魯定公、三桓這些當政者都知道他。尤其在孔子前後拒絕了陽虎和公山不狃的邀請後,魯國當權者認為孔子可用,原因:一、孔子確實有大才,門人弟子遍天下,有一定勢力,有一定國際影響力,有一定能力;

二、你不用孔子,孔子就很可能被他人所用,雖然今天孔子可以拒絕陽虎、可以拒絕公山不狃,誰又敢保證明天孔子不會接受他人的邀請呢?公山不狃請孔子的時候,孔子不已經有所動搖了麼?所以,與其讓別人所用,不如為自己所用;

五十一歲的孔子終於被魯國任命為中都宰

三、孔子既然拒絕了陽虎和公山不狃,看來在他心裡魯國公室要比這些陪臣重要,他的心偏向魯國公室,既然這樣,這人就可以為魯國所用;

四、三桓重新掌權,雖然大權仍然在季孫氏手裡,但是透過昭公、陽虎兩次事件後,孟孫氏的勢力顯然提升,孟孫氏宗主孟懿子又是孔子的學生,此時,他可能為孔子出仕做了努力。

或許有人疑問,難道孟懿子以前沒有為此做努力麼?很有可能。原因是什麼?我們只能靠猜測。讓孔子這樣的老師進入政府,只能給自己帶來麻煩和尷尬。那麼現在為什麼又可以舉薦孔子出仕了?這就是陽虎之亂給三桓的打擊和教訓。陽虎之亂讓三桓認識到陪臣的厲害。陽虎雖然走了,但這些陪臣的勢力還在,公山不狃還在費邑虎視眈眈,說不定那天就能造反。

五十一歲的孔子終於被魯國任命為中都宰

另外,孟懿子也發現,自己身邊那位公斂處父不似乎也在一步步向當年的陽虎靠近麼?說不定哪天他就可能成為自己身邊的陽虎。誰能阻止這樣的危機再次來臨?或許能靠老師的理論和力量。出於這一番考慮,孟懿子這才極力舉薦孔子。當然,以上的這些出了第一條外,都只是我們根據現有的史料的猜測,歷史上究竟是不是這些原因,我們並不能肯定。

能肯定的是,在魯定公九年(前501年),五十一歲的孔子終於被魯國政府任命為中都宰。而這次,似乎孔子並沒有拒絕,而是欣然赴任了。由此再次論證了,孔子拒絕陽虎的邀請,並不因為與他的“君君臣臣”的理念相悖。

如果孔子那麼看重自己的“君君臣臣”的理念,他就不會聽到公山不狃的召喚而準備前去,也不會接受魯國政府的邀請去給三桓控制下的魯國做官了,而就是對陽虎本人有成見才拒絕那人。

五十一歲的孔子終於被魯國任命為中都宰

中都是魯國西北部的一個小城邑,今山東省汶上縣西。宰就是地方主官。中都宰就相當於中都縣長。官職不大。但,芝麻官也是官啊,別拿豆包不當乾糧,孔子可沒嫌棄,相反,雄心勃勃,因為可算有地方施展自己的才華了,於是孔子一到中都雷厲風行,開始了新官上任三把火。

第一把,是定製度。什麼制度?就是禮制啊。說白了,做什麼事兒都要有標準、都要有制度。生有生的標準,死有死的制度。比如,要按照人年紀的長幼吃不同的食物,根據能力的大小承擔不同的任務,男女走路各走一邊,不能在一起走。說我倆談戀愛一起牽手壓馬路成不?別地方沒人管,反正你要在中都,孔夫子看見一定說“不行!”路上看見有別人遺失的東西不能撿,這叫“路不拾遺”。

往往有人把“路不拾遺”看作是孔子治理中牟後達到的善政結果。我認為這樣理解就有些淺薄了。從出處《孔子家語》原文上看,這裡應該在說孔子治理中牟的措施——“路不拾遺”,也就是說,這是孔子做的法律制度的規範:不許撿地上別人遺失的東西,違者如何如之何。因為只有做了這樣的法律制度,才有可能最終達到“路不拾遺”。就像我們一些人經常常羨慕日本人多麼多麼有素質,可是我們不知道在日本的犯事的成本是很高的。日本的法律就是愛管小事。

五十一歲的孔子終於被魯國任命為中都宰

比如,誰敢排隊時“插隊”,被抓了,根據情節輕重,將被處以100萬日元以下罰款甚至拘留24小時,長期以往,誰還敢加塞插隊?“日本國輕犯罪法”規定,在公園或其他公共場所吐痰,處以1000日元以上,10000日元以下的罰款,並且會記錄在個人的犯罪前科上!而且,這隻會在你的個人檔案“犯罪前科”一欄裡寫上一個“有”字,而不會註明你是偷竊殺人,還是僅僅因為在公園吐了一口痰……日本人為什麼這麼有素質?就是被“法”罰出來的。

久而久之,這種高素質的生活變成了習慣。所以,道德一定需要具有處罰性法規做保障的。別看我們老說孔子是儒家,講究德政,以德治國,那是平常說說,真的讓孔子執政,他一定也是要首先法治,所以,孔子是個明白人!

五十一歲的孔子終於被魯國任命為中都宰

他規定路不拾遺,還規定百姓所用器物不得有浮華的雕飾。連人死下葬也要有禮制,棺木厚四寸、槨木厚五寸,依傍丘陵修墓,不建高大的墳,不在墓地周圍種植松柏……這樣的制度施行一年之後,據說,西方各諸侯國都紛紛效法。有這麼大威力麼?不好說,因為這是《孔子家語》的記載,但在中都應該成效不錯。